松江作为上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商贸服务业的重要承载区,区内企业广泛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结算工具。当上游供应商或下游采购方进入破产程序时,票据权利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回款路径如何走?《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条款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松江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这不仅是法律修订的热议话题,更直接关系到日常经营中的应收账款安全与关键款项回笼。

问题一:债务方进入破产后,我方持有的票据还能正常行使追索权吗?
这是松江制造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一家新桥工业园区的机加工企业向下游交付成品后,收到一张六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承兑企业向法院申请重整,持票人顿时陷入被动。
实务里,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持有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享有追索权,这一权利不因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但需要提醒的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需要依法完成催告程序,并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实务提示:票据权利人在债务方破产时,应同时采取两项行动——一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二是持续关注票据追索时效,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权利落空。
问题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开证行或进口方破产时如何保障?
松江G60科创走廊及周边外贸企业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当境外进口方或境内开证行陷入财务困境甚至进入破产程序时,信用证受益人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从实务角度看,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原则,即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但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受益人需尽快与开证行沟通,确认信用证是否已被兑付或冻结。在跨境贸易场景中,部分企业选择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转移风险,这也是商账管理中值得考虑的预案安排。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方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方有权请求其履行[^1]。这一原则在信用证结算场景下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负有独立付款义务,不因申请人破产而当然免除。
问题三: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应收账款如何主张权利?
松江服务业企业常有预收款或分期收款业务。债务方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后,我方尚未到期的对外债权如何处理?
根据破产法基本原理,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视为已到期。权利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全部未到期债权。实务中需要注意:申报金额应以本金为限,利息计算截止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对于松江制造企业的在途货物,若债务方破产且货物尚在运输途中,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权利方应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取回权或损害赔偿。
问题四: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衔接?
这是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核心交叉问题。松江多家贸易企业反映:持有未兑付汇票时,既想行使票据追索权,又担心错过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路径:
- 同步推进——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依法向票据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保留书面证据
- 关注清偿顺序——票据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可能享有优先地位,具体需结合票据性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和担保情况判断
- 及时保全——如发现债务方有转移资产迹象,应尽快通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追索权有明确的时效限制,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即消灭。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影响这一时效规则,权利方切勿因等待破产分配而忽视追索时效。
问题五: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债权人最关注的制度变化有哪些?
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债权人群体普遍关注以下几个方向:
| 关注领域 | 核心内容 | 对松江企业的影响 |
|---|---|---|
| 债权申报期限 | 明确申报期限起算点与逾期后果 | 权利方需更精准把握申报窗口 |
| 票据权利保护 | 强化票据持有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 制造与贸易企业票据资产更安全 |
| 重整制度完善 | 优化重整计划表决与执行机制 | 债务方重整成功率提升,回款周期可预期 |
| 跨境破产衔接 | 引入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的规则 | 涉外信用证业务企业受益明显 |
| 债权人委员会 | 明确职权范围与议事规则 | 中小债权人参与度提升,信息更透明 |
对于松江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此次修法总体方向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合法债权。但法律条文的落地需要时间,企业当下的商账管理工作不能等待——依法维权、规范管理、及时对账,才是保障应收账款安全的最可靠路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参见 https://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