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条款,引发四平地区制造、贸易、服务业企业的高度关注。不少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法务同事反馈,日常经营中大量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进行结算,一旦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债权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如何主张,是实操中最棘手的难题。

一、票据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优先受偿?
问: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还能行使追索权吗?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票据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明确持票人可在破产受理后主张票据追索权,不受破产程序中止执行的限制。
四平某机械加工企业曾持有债务人开具的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对方申请破产重整。企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当日,向管理人申报了票据债权,并同步发出书面催告。最终,该笔票据债权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但相较于先申报的其他应收账款,票据的追索路径更为清晰,减少了举证负担。
实务提示:票据债权申报需附上汇票原件、背书连续证明及拒付证明,确保权利凭证完整。
二、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破产管理人能否单方解除?
问:我方作为受益人,已向开证行提交全套相符单据,但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开证行能否以破产为由拒绝付款?
答:不能。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申请人破产而免除。草案二审稿明确要求管理人在接管债务方资产时,对正在履行的信用证项下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平某进出口贸易企业向韩国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采用远期信用证结算,金额280万元人民币。开证行为当地城商行。申请人(买方)在信用证到期前两周申请破产重整,管理人曾致函开证行要求暂停付款。开证行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草案精神,坚持付款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最终支持开证行独立付款义务。
- 受益人应在收到破产通知后立即书面催告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 保留全套相符单据的提交凭证及银行收件回执
- 如开证行拒付,可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应收账款债权申报时,票据背书转让是否影响权利认定?
问:我方将对债务方的应收账款通过背书转让给了第三方,还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吗?
答:需区分背书转让的性质。若为真实出售(无追索权保理或贴现),债权已转移,原债权人无权再申报;若为质押背书或附追索权的贴现,债权仍归属原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
草案二审稿新增条款明确:已背书转让但未实际交付票据的,不产生债权转移效力,原持票人仍有权申报债权。这一规定对四平制造业企业尤为重要——不少企业在资金紧张时将票据背书转让用于支付上游货款,但未办理实质交付,一旦下游债务方破产,极易引发债权归属争议。
| 背书类型 | 债权归属 | 能否申报债权 |
|---|---|---|
| 真实出售(无追索权) | 受让人 | 否 |
| 附追索权贴现 | 出票人 | 是 |
| 质押背书 | 出质人 | 是 |
| 未交付的转让背书 | 原持票人 | 是 |
四、服务业企业遭遇客户破产,服务发票已开但款项未收,如何处理?
问:我方为四平某物流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服务款项如何依法追偿?
答: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属于破产债权申报范围。需重点核实三点:
- 债权成立证据:运输合同、签收单、对账单、发票
- 债权金额确认:已开票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抵扣或争议
- 申报时限:破产受理公告后,管理人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逾期可能影响权利行使
草案二审稿对服务类债权的认定作了细化,明确"已履行完毕但款项未结清"的服务债权,应按合同约定金额全额申报,不因破产程序而扣减。这对四平本地服务业企业是一种保护——过去部分管理人倾向于将服务债权打折认定,新规则下有了明确依据。
换个角度看:服务业企业往往缺乏担保物,债权实现高度依赖破产财产分配比例。建议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大额服务合同设置分期结算条款,降低单一破产事件造成的冲击。
五、债务人恶意转移票据资产,债权人如何依法维权?
问:债务方在破产前将名下票据背书转让给关联企业,疑似逃避债务,我方如何主张权利?
答:草案二审稿完善了破产撤销权制度,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或恶意转移票据资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撤销。债权人亦可依法向管理人提出撤销申请。
实务操作中,权利方需关注以下时间节点:
- 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或低价转让行为
-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
- 破产受理前三十日内的票据背书转让(如存在恶意)
四平某制造企业发现债务方在破产前两周将持有的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子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管理人启动撤销程序。最终该票据被追回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有效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债权人保护,作出了更细致的制度安排。四平地区的制造、贸易、服务业企业应提前梳理自身的应收账款结构,熟悉票据追索权申报流程,在对方出现经营危机苗头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主张权利,将商账管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