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是一座典型的资源型转型城市,当地制造业、建材贸易和建筑服务业构成了产业基本盘。在朔州开发区和怀仁市,活跃着一批为工地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泵车等设备租赁的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日常经营稳定,但每到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往往面临关键款项长期挂账、回款周期被无限拉长的困境。过去,设备租赁方只能按普通债权主张权利,清偿顺位靠后;如今,建工解释二落地后,符合条件的设备租赁费有了优先受偿的可能。

案例背景:朔州某机电设备租赁公司,2022年起为怀仁市一工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提供塔吊租赁服务,合同约定月租金每台3.2万元,累计产生租赁费用48.6万元。工程2023年底竣工交付,总包方以"发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拖延结算,至2024年12月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设备租赁方此前尝试多次对账催告,均未取得实质进展,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偿。
一、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租赁费能优先受偿吗?
设备租赁方提起诉讼后,核心争议在于:塔吊租赁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过去司法实践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施工合同承包人,设备租赁方属于普通债权人。但建工解释二出台后,这一局面明显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已明确扩展至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这意味着,朔州本地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设备租赁的企业,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主张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实务要点: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保障实际投入工程建设的人力、物力成本,设备租赁费属于直接为工程建设提供物质条件的费用,与材料款性质相近,解释二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具有充分合理性。
二、朔州企业回款的三类常见障碍
回到案例本身,设备租赁方在依法追偿过程中遇到了朔州本地企业普遍存在的三类障碍:
| 障碍类型 | 具体表现 | 应对思路 |
|---|---|---|
| 合同主体错配 | 租赁合同与总包方签订,发包方和总包方互相推诿 | 核实合同相对方,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
| 证据链条不完整 | 缺少设备进场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等关键凭证 | 系统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书面记录 |
| 时效意识薄弱 | 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而未主张权利 |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权利丧失 |
需要提醒的是,设备租赁方与总包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设备用于特定工程项目,且设备实际投入该工程建设,则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基础更为扎实。
三、设备租赁方如何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落到实操层面,朔州设备租赁企业应分四步推进:
第一步: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
- 整理租赁合同、设备进场单、退场单、租金结算单等核心证据
- 核算截至起诉之日应付租金总额及逾期利息
- 确认设备是否实际用于朔州本地具体工程项目
第二步:发送正式催告函
- 通过EMS邮寄书面催告,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
- 催告内容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求债务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 此举既能中断诉讼时效,也能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
第三步: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意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民法典》第188条
- 向法院申请对发包方或总包方的工程款账户、不动产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四步:跟进执行阶段的权利实现
- 判决生效后如债务方仍不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在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 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将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四、朔州本地企业的特殊风险提示
朔州产业以能源、制造、建材贸易和服务业为主,设备租赁企业多为中小型民营公司,在依法追偿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合同审查务必细致。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设备用途为特定工程项目,避免被认定为普通经营性租赁而丧失优先受偿资格。
- 对账和结算要留痕。朔州本地建筑行业存在大量口头结算习惯,设备租赁方应养成每次结算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的习惯,这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可错过。建工解释二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设备租赁方应在得知款项逾期后尽快行动,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顺位。
- 善用调解与仲裁渠道。部分企业倾向于快速解决纠纷,可优先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在保障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前提下缩短回款周期。
五、换个角度看:优先受偿权的商业价值
设备租赁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仅仅是法律权利的行使,更是一种商业谈判筹码。在朔州本地市场,总包方和发包方普遍关注自身征信记录和诉讼风险,设备租赁方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往往能促使债务方主动提出分期支付或折价补偿方案,从而在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实现回款。
说到底,商账管理的核心不在于被动等待付款,而在于主动识别权利工具、精准运用法律路径。朔州设备租赁企业应当将优先受偿权纳入日常风险管理体系,在合同签订阶段即做好权利布局,在逾期发生初期即启动依法维权程序,方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 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https://www.court.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