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作为黑龙江东部的重要工业城市,制造企业、贸易商和物流企业较多,日常经营中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使用频率较高。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引发本地企业高度关注。
实务里,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是很多企业的"关键款项"主要来源,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第一时间面临回款受阻的困境。

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关心的五个实务问题,帮助双鸭山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提前建立商账管理意识。
Q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还未到期,能主张权利吗?
可以。 依据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款,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权利方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双鸭山实务场景: 本地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向客户交付设备后,收到一张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随即进入破产程序,此时汇票尚未到期。企业应当及时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操作要点:
- 保管好汇票原件、背书连续证明、交易合同
- 关注破产公告,在法定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 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可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
Q2: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障权利方利益?
信用证结算具有独立性特征,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原则上不受基础交易对手破产的影响。但实务中,权利方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 已承兑信用证: 开证行承兑后,票据权利独立存在,权利方可直接向开证行主张付款
- 未承兑信用证: 若开证行尚未承兑,权利方只能向买方(债务人)申报债权
需要提醒的是: 部分企业在贸易合同中混淆信用证与一般应收账款的性质,导致在破产程序中错失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机会。建议企业在结算方式选择上,优先使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增强回款保障。
Q3:破产受理后,管理人能否拒绝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我方已发货但未收到货款怎么办?
草案二审稿延续了现行法的基本框架: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双鸭山实务场景: 本地一家商贸企业向外地客户发货,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货物已交付,但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此时,企业已发货但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属于共益债务还是普通破产债权,成为争议焦点。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https://flk.npc.gov.cn
实务建议:
- 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应配合履行并保留交货凭证
- 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企业应及时申报债权,并注意区分已履行部分对应的款项性质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降低破产风险
Q4:票据被拒付后,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依法享有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前手的追索权。当其中某一环节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权利方可以:
- 向该破产企业申报全部票据债权
- 同时向其他未破产的前手主张权利
- 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票据原件、拒绝证明、前手信息等完整材料
双鸭山实务场景: 一家本地服务企业接受客户以商业汇票支付服务费,汇票经承兑后流转至持票人手中。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被拒付。此时,持票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其他前手追索。
风险提示: 追索权行使有法定时效,权利方应注意不要因破产程序而延误对其他债务方的主张权利。
Q5:破产程序中,票据和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能否优先受偿?
这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草案二审稿对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作了规定,但票据与信用证债权的性质需要具体分析:
| 债权类型 | 清偿顺位 | 说明 |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优先受偿 | 如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提供担保 |
| 共益债务 | 随时清偿 | 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
| 普通破产债权 | 按比例清偿 | 一般票据债权、普通应收账款 |
需要提醒的是: 票据债权本身并不当然享有优先权,除非该票据对应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共益债务。权利方应当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准确判断债权性质,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清偿顺位受损。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对债权人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双鸭山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
- 重视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管理
- 建立完善的商账管理制度,定期对账
- 在交易对手出现经营异常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 熟悉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主张路径
依法维权、提前布局,才能在复杂商业环境中守住回款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