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的企业里,做高端制造、商贸物流和现代服务的不少。这些企业往往也会涉及厂房改造、仓储设施新建、门店装修等建设工程场景。过去这些年,不少企业拿着完工证明,却被发包方一句"还在走审计"挡在门外,应收账款一拖就是两三年,资金链紧绷。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最受工程圈关注的,是第十三条对"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作出的刚性约束。说到底,新规给长期处于弱势的中小施工企业递了一把实在的尺子。

第十三条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审计为名拖延工程款结算"的老毛病。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没有在合同里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不支持用审计结果来认定工程价款。审计不再是天然的最后一道结算闸门。这条规则直接保护了居于弱势的中小施工企业,也让"以审压价、以审拖款"失去了法律支点。立法目的写得直白:根治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借审计压款拖款、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顽疾。
落到实操,第十三条第二款才是真正的"紧箍咒"。它规定:双方约好了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审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要是没有约定合理期限,那么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一年,这是硬杠杠。审计机关或者发包方再想用"流程长、层级多"当借口无限期压款,法律层面已经不认了。这条规则改变的不是审计制度本身,而是审计在民事结算里的法律地位——它从"最终裁决"降级为"约定期限内的参考"。
实务里我们见过一个石景山本地的典型案例。一家位于中关村石景山园的精密制造企业(下称B公司)承接了园区内一处老旧厂房的改造工程,合同金额约680万元,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并未约定审计期限。2024年3月,B公司完成施工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送审金额680万元。此后发包方以"财政评审尚未完成"为由,只支付了约450万元,剩余230余万元一拖再拖。B公司2024年、2025年连续发函催告,对方始终回复"在走流程",既不否认欠款,也不给时间表。被拖的两年里,B公司下游的材料供应商和劳务班组同样拿不到钱,不得不临时增加短期周转,财务成本多出约28万元,订单排产也受到了影响。
换成新规则看,B公司提交结算文件是2024年3月,到2025年3月就满一年。一年届满审计仍未出具,B公司完全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用鉴定结果主张权利,而不必苦等审计。需要提醒的是,新规给了承包人一条清晰的后路:审计结果逾期未出具,或者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出来的价款,反而更有说服力,因为它基于施工合同和签证资料,而不是模糊的财政口径。B公司若早半年启动鉴定,那28万元周转成本本可省下。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十三条的"一年"是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是从工程竣工验收起算,也不是从合同约定期限起算。所以承包人务必留好提交结算资料的签收记录、邮寄底单、系统上传回执,把这一天固定下来。实务中很多纠纷败在"说不清哪天交的",导致一年期限起算点模糊,反而吃亏。我们建议企业在商账管理台账里,把"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单列为一栏,并附电子凭证,作为后续所有动作的起点。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债权的实现https://flk.npc.gov.cn。这一规定与建工解释二的"一年期限"规则相互衔接,提醒企业既要盯紧审计期限,也要统筹考虑诉讼时效节奏,做到双轨并行、不留空档。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发包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其实也受益于这条规则——它倒逼内部结算流程提速,避免因为个别环节拖延把整个项目拖成诉讼。对发包方而言,与其被动等审计,不如在合同中主动约定一个不超过一年的审计期限,并明确逾期即按送审价或合同价结算,把不确定性提前锁死。这样既守住财政资金把关的职责,也不至于把合作方逼上法庭。
对于石景山本地的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公司,这里还有几点需要特别提示。制造业企业往往在设备基础施工、厂房翻新、洁净车间改造等方面投入较大,这类工程的结算周期直接影响后续订单承接能力。商贸企业涉及仓储设施、冷链改造等项目,回款节奏与库存周转紧密挂钩。服务业企业门店装修、园区办公改造等小额工程,虽然单笔金额不大,但频次高、周期碎片化,更需要把时间节点管清楚。
最后给中小企业三点建议:第一,签合同时尽量不写"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写清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加签证;第二,如果必须写,一定同时约定审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例如六个月;第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当天就做好证据留存,满一年即可启动鉴定或诉讼,别被"等审计"三个字耗住。依法维权,从来不是嘴上说说,而是把每一个时间节点攥在手里。
| 关键节点 | 起算/含义 | 企业动作 |
|---|---|---|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一年期限起算点 | 留存签收、邮寄、上传凭证 |
| 届满一年 | 审计仍未出具 | 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 审计结果明显不符 | 与施工合同冲突 | 主张鉴定、异议并存 |
| 签约时 | 是否约定审计期限 | 尽量不写或写短于一年 |
| 三年诉讼时效 | 权利保护期间 | 与审计期限双轨管理 |
把上表贴在项目部或项目档案里,比事后翻合同管用得多。新规落地的意义,不只是给了承包人一把尺子,更是把应收账款的回款节奏,重新交回了真正干活的人手里。石景山的企业身处制造、贸易与服务多元交织的产业生态,商账管理的成熟度,往往就体现在这些被提前固定的时间锚上。依法追偿、主张权利,靠的是证据链和时间表的精准把控,而不是被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