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绍兴本地企业高度关注。作为长三角重要的制造业与外贸集散地,绍兴企业的结算方式中,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以及信用证使用比例较高,一旦发生债务方经营恶化甚至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的回款风险显著上升。实务里,票据权利能否顺利行使、信用证项下款项如何保全,成为企业主与法务反复讨论的核心议题。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权利方还能提示付款吗?
实务中,绍兴电子信息企业经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与上下游对账结算。一旦票据未到期,而债务方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权利方往往担心票据权利就此中断。
依据草案二审稿的相关精神,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财产进入统一处置阶段,个别清偿受到严格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直接落空。实务里建议权利方在知悉破产受理后,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同步主张票据追索权。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承兑银行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票据权利的实现路径相对清晰;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则需要关注出票人及前手企业的财产状况,评估追偿可行性。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主张存在时效节点,权利方应及时行动,避免因程序延误影响后续依法维权。
Q2:信用证项下款项在债务方破产时如何锁定?
绍兴跨境电商与装备制造企业大量使用信用证进行跨境结算。当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最担心的问题是: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从实务角度看,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对相符交单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申请人破产,只要权利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约定,开证行仍应履行付款义务。此时,权利方应尽快完成交单并催促开证行付款,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款项被不当冻结或划转。
换个角度看,如果信用证为保兑信用证,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更为稳定,权利方的风险敞口相对可控。对于未保兑的信用证,则需要更加关注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提前制定风险预案。
Q3:破产程序中,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权利如何认定?
绍兴装备制造产业链长,票据在上下游企业间多次背书流转的情况十分常见。当某一环节的企业进入破产,后续持票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债权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强调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只要权利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且主观上无恶意,其票据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破产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尊重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不得以基础交易纠纷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不过,权利方需要保留完整的背书连续证明、交易合同及付款凭证,以备破产管理人核查。票据链条越长,证据留存越应细致,这直接关系到后续依法追偿的效率。
Q4:债务方破产前短期内开具的票据,管理人能否撤销?
这是绍兴企业实务中最常遇到的争议点之一。债务方在濒临破产时,为维持供应链稳定,往往继续开具票据用于支付货款。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可能以破产撤销权为由,主张撤销相关票据行为。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债务方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票据具有流通性,若票据已流转至善意第三人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受到严格限制。实务中,权利方应重点审查票据取得时间、对价支付情况及自身是否属于善意持票人,必要时可借助法律意见评估风险。
建议绍兴企业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对临近破产风险的交易对手,减少票据结算比例,转而采用信用证或预付款等更可控的结算方式。
Q5:破产程序终结后,权利方能否继续主张票据与信用证权利?
许多绍兴企业主关心:破产程序走完后,手中的票据和信用证权利是否就此消灭?
实务里,破产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所有债权清零。对于未获清偿的部分,权利方仍可依据票据法及信用证相关规则,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或开证行主张权利。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兑信用证,付款责任主体明确,权利方依法维权的空间相对较大。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终结后,相关权利的主张仍需注意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具体可参考:
- 《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规则)
总的来说,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方面释放了积极信号,尤其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领域,善意权利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明确的制度保障。绍兴企业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完善商账管理机制,在结算方式选择、证据留存和权利主张时机上做好前置规划,从而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守住回款安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