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韶关制造企业、贸易公司和供应链企业的广泛讨论。在韶关,不少企业长期以承兑汇票、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工具,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如何确认、信用证款项能否优先受偿,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安全。本文将围绕票据与信用证结算这一核心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普遍关注的实务问题。

一、债务方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能主张追索权吗?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票据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持票人可依法主张票据追索权。来源
这是韶关制造企业中高频遇到的问题。韶关某机械配件厂向下游经销商销售货物,收取了一张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却发现承兑人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实务中,持票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 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票据复印件、背书记录、提示付款凭证等材料,明确申报金额(票面金额 + 利息 + 追索费用)。
- 确认票据权利状态:若票据尚未到期,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第61条主张期前追索,管理人应在债权表中予以确认。
- 关注债权分类:票据债权一般列入普通债权,但在重整计划中,持票人可与管理人协商分期清偿或债转股方案。
需要提醒的是,部分管理人会以"票据基础关系存在瑕疵"为由质疑债权真实性。持票人应准备完整的交易合同、发货单据、对账记录,证明票据的真实来源。
二、信用证项下款项,债务方破产后能否优先受偿?
韶关的贸易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大量使用信用证结算。某韶关供应链企业为东莞客户代购钢材,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已对外议付,但买方正处于破产程序中,信用证项下货物尚在运输途中。
实务中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相互独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买方破产而当然中止。若议付行已完成善意议付,其权利应受保护。
- 货物控制权:若提单尚未交付给债务方,权利方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停止放货,并通过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货物,避免货款两空。
- 债权申报策略:权利方应以"信用证垫付款项"或"已议付未收回款项"名义申报债权,附上信用证正本、议付通知书、银行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
换个角度看,韶关部分中小企业对信用证的押汇融资依赖度较高。一旦债务方破产,押汇款项的性质认定容易引发争议,建议企业在贸易合同订立阶段就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与风险分担机制。
三、债权申报期限怎么把握?错过怎么办?
这是韶关中小企业在实务中最容易踩坑的问题。破产法二审稿对债权申报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实务中的核心要点如下:
- 申报期限以法院公告为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30日内发出公告,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 逾期未申报的后果: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但需承担审查补充申报的费用。
- 未到期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票据债权、信用证垫付款等,视为已到期,权利人可及时申报。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主张权利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亦应遵循时效意识。来源
建议韶关企业建立客户破产预警机制——一旦发现交易对手出现停产、欠薪、被执行等信号,立即启动对账和债权保全程序,避免因信息滞后错失申报窗口。
四、债务方在破产前6个月内突击开具大额票据,权利方如何应对?
韶关某电子材料贸易公司曾遭遇此类情况:交易对手在破产受理前3个月,以支付货款为由开具了一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方收下票据后,对方随即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以"个别清偿"为由主张撤销该票据行为。
这类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复杂,需要分情况处理:
| 情形 | 权利方处境 | 应对思路 |
|---|---|---|
| 票据已背书转让至善意第三人 | 第三人权利优先 | 收集背书连续性证据,主张善意取得 |
| 票据尚未到期,权利方仍为持票人 | 债权需申报 | 以基础交易真实有效抗辩撤销权 |
| 票据已被承兑银行付款 | 权利方已实现票据权利 | 一般不受破产撤销权影响 |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条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管理人行使撤销权需证明债务方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个别清偿为12个月)内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权利方应重点准备交易合同、发货凭证、历史对账记录,证明票据开具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五、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票据与信用证权利如何保障?
韶关部分制造企业和贸易平台在破产重整中面临一个现实困境:重整期间,债务人仍在生产经营,但原有的票据和信用证结算安排被打乱。
实务中,权利方可以从以下角度维护自身权益:
- 重整计划中对票据债权的分类处理:重整计划应当对各类债权进行分类表决。票据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权利方应在债权人会议上积极参与表决,争取更有利的清偿方案。
- 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若债务方与权利方之间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信用证或票据安排,权利方可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请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 与管理人保持沟通:韶关本地企业可主动与管理人建立联系,提交债权证明材料,了解重整进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利受损。
说到底,破产重整不是"一破了之",权利方主动参与、依法主张权利,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结语
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韶关企业完善商账管理体系提供了新的契机。票据与信用证作为重要的结算工具,在债务方破产场景下的权利保护,既考验企业的合规意识,也考验事前风险防控的能力。建议韶关制造、贸易和服务企业:
- 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动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
- 规范票据和信用证管理,妥善保管交易凭证
- 一旦发现债务方出现破产风险,第一时间启动依法追偿程序,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供参考)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 全国人大法律知识库
-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撤销权)、第44条(债权申报)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 中国政府网
*本文仅供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