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多重保理的四层清偿顺序。供应商把对央企、国企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融资时,同一笔应收款被重复转让、重复质押的,权利归属按登记与通知的先后确定;债务人收到合法转让通知后,应当向通知载明的保理人履行。(参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与债务抵销的合规边界)
多重保理的四层清偿顺序
- 登记优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 登记时间先后: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
- 通知到达在先: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
- 比例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登记与通知怎么做
- 登记系统:应收账款转让、质押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登记信息公示可查,是判断优先顺位的直接依据。
- 通知规则: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见第七百六十四条。
- 通知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见第五百四十六条。
- 重复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后设立质权,与保理转让竞合时按登记时间与登记类型判断顺位,规则见大型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登登记与质权合规边界。
对债务人的保护规则
- 抗辩延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见第五百四十八条。
- 禁止变更: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见第七百六十五条。
- 禁止转让约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不能阻止已登记的保理人取得权利,见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 两类保理的选择: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返还债权人,见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
供应商转让前的核查要点
- 查登记:转让前在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核查目标应收账款的登记状态,排除重复转让、重复质押风险。
- 查禁止条款:核验基础合同中是否有禁止转让约定及其对第三人的效力边界,见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 留通知证据:转让通知以可留痕方式送达并保留凭证,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选保理类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留回购追索,无追索权保理买断但受条件限制,比较见无追索权与有追索权保理的风险划分与合规边界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尽职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与权利瑕疵防范。
常见问题
问题一:同一笔应收款转让给两家保理,谁拿得到钱? 按第七百六十八条的顺序: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均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均未登记按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比例取得。签约前在登记系统查询是前置动作。
问题二:债务人还用向原债权人付款吗? 转让通知有效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通知载明的保理人履行;未接到通知的,向原债权人履行仍然有效。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保理人主张,见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八条。
问题三: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保理合同还有效吗? 金钱债权(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的保理人可以取得应收账款,见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债务人因此受损的,可以依据基础合同向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四:无追索权保理是不是就一定不用还? 要看约定与履行。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返还债权人,见第七百六十七条;但基础合同存在争议、债务人未实际付款的,需按合同约定与核保规则处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七百六十四条至第七百六十八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