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追责,也要容错
对国有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损失责任的认定长期存在"两端难":一端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必须追责,另一端是已尽职仍因市场风险未能收回时,经办人员顾虑重重、不敢依法主张。建立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正是为了在合规框架内鼓励主动、依法的回款努力。
尽职免责的认定逻辑
国资监管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是一体两面。判断能否免责,核心看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 事前:交易对手资信调查是否到位,付款条件、账期、验收标准是否写入合同。
- 事中:是否按约定对账、函证,催告与回款节奏是否书面化并归档。
- 事后:发现逾期后是否及时采取依法主张、保全、诉讼等合理措施,而非放任不管。
若上述环节均有据可查,损失主要源于客观市场风险或债务人破产等不可控因素,通常可纳入容错范围,不影响相关人员的合规评价。
把免责清单化
- 定标准:将资信调查、合同规范、定期对账、及时主张等动作固化为操作规程与检查清单。
- 全留痕:从签约、履约到依法主张的全过程证据成套归档,作为免责的事实基础。
- 分情形:区分主观故意、重大过失与客观商业风险,避免"一刀切"追责打击依法追偿积极性。
- 重激励:对依规主动依法主张、挽回损失的团队给予正向评价,形成良性导向。
参考:《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国资监管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见 www.gov.cn;《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与金钱债务履行的条款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