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远高新区,不少装备制造企业会向施工单位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模板脚手架等设备的租赁服务。项目完工后,施工方以"总包款未到位""审计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租金,这类对外债权一旦悬空,企业的现金流就会承压。近期,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的正式落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口径更加清晰,但租赁与设备回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实务中仍有不少争议。本文聚焦这一场景,给清远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应对思路。

一、一个清远企业的真实困境
清远某金属制品企业A,主营建筑模板与脚手架租赁,客户多为当地建筑施工企业。2023年6月,A公司向清远清城区某在建住宅项目提供模板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租金按月结算,项目完工后30日内结清尾款。2024年1月,项目主体封顶,A公司依约交付全部设备并开具对账单,确认应收账款余额186万元。
然而,施工方以"总包单位尚未完成最终审计"为由拒绝付款,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资金链持续承压。A公司负责人咨询:在建工解释二背景下,这类设备租赁款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需要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并非无限扩大,租赁与设备回款的性质认定,直接决定权利方能否进入优先序列。
二、建工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的口径变化
建工解释二的核心变化在于,进一步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的价款"为限,强调优先权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所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确立的是承包人的优先权,而非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债权人都能当然享有。
换成一个角度理解:清远本地的设备租赁企业、材料供应商,如果其合同性质被认定为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难以直接援引第807条主张优先受偿。但实务里并非完全没有路径,关键在于合同性质的识别与权利主张的策略设计。
三、租赁与设备回款的三类情形拆解
| 情形 | 合同性质 | 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 实务建议 |
|---|---|---|---|
| 纯设备/模板租赁 | 租赁合同 | 一般不能 | 通过诉讼确认债权,申请财产保全 |
| 施工机具租赁+安装拆卸 | 混合合同,含施工内容 | 可争取部分纳入 | 拆解合同条款,主张施工部分对应价款 |
| 供应商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安装 | 买卖合同+施工 | 可争取 | 以实际施工内容主张优先受偿权 |
落到实操,权利方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对现有合同与履约证据做一次全面梳理,判断自己的法律地位属于哪一类。
四、清远企业的合规应对路径
1. 对账先行,固化债权
清远本地制造与贸易企业普遍存在"口头约定多、书面确认少"的习惯。发生回款纠纷后,首要动作是完成对账——发送书面对账单,要求债务方在回执上盖章确认。一旦债务方签章,债权金额即被固定,后续诉讼或调解都将有据可依。
2. 合同性质重构与条款优化
对于长期与施工单位合作的设备租赁企业,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以下条款:
- 明确约定租赁物用于特定建设工程项目
- 约定租赁费与工程进度挂钩,而非固定总价
- 保留施工辅助服务的独立计价项,便于争议时拆分主张
3. 保全措施要及时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债务方名下银行账户、设备或工程项目款项。清远地区的施工单位往往在项目现场有较多动产,保全措施的及时实施,能显著提高回款可能性。
4. 调解与仲裁并用的策略
对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收账款,建议优先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调解周期短、成本可控;仲裁一裁终局,执行力强。清远仲裁委员会已建立建设工程纠纷专业仲裁规则,适合处理此类争议。
五、给清远企业的三点提醒
- 合同审查前置:不要等到回款逾期才想起翻合同。清远本地企业的合同文本多为对方提供,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查,识别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空间。
- 证据链条完整:从合同签订、设备进场、对账确认到催告记录,每一步都要留痕。清远某陶瓷企业曾因缺少对账确认函,导致180万元应收账款在诉讼中难以认定。
- 时效意识:依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方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说到底,建工解释二落地后,优先受偿权的边界更加清晰,但并非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债权都能进入优先序列。清远企业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从业者,需要做的不是盲目主张,而是精准识别自身合同性质,选择最优的依法维权路径。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https://flk.npc.gov.cn
- 《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https://flk.npc.gov.cn
- 建工解释二相关条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界定。→ https://www.court.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