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地处陇东,制造业、商贸流通与服务外包是企业经济的重要支柱。制造业企业常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主要结算工具,贸易企业则大量使用信用证与托收。一旦交易对手陷入困境甚至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和信用证权益往往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多项条款与债权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以下结合平凉本地常见经营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实务要点。

一、债务方破产,信用证项下款项还能不能主张权利?
很多平凉出口型企业习惯通过信用证与外地采购方或境外买家结算。实务里,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若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信用证到期款项能否在破产程序中申报?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库)
信用证项下款项本质上属于债权方的应收账款范畴。若开证行尚未付款,权利方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已付款但属于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能行使撤销权。实务建议:
- 信用证到期前密切关注债务方经营状况,一旦出现付款异常信号,提前准备债权申报材料
- 关注信用证是否被认定为"已到期债权",直接影响申报时点
- 保留全套单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凭证等
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债务方被申请破产,持票人怎么办?
平凉本地制造企业在与供应商、经销商结算时,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频率较高。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向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遭拒,若此时债务方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追索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消灭。持票人可以在破产受理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应利息。但实务中存在一个关键节点:若破产申请受理前票据已到期但持票人未及时提示付款,可能影响追索范围。
- 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要因"走了破产程序"就放弃主张
- 票据追索金额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 若票据已经背书转让,前手背书人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可综合考虑申报对象
三、破产管理人能否撤销破产受理前的票据贴现和信用证融资?
债务方在破产前数月内进行票据贴现、信用证押汇等融资行为,管理人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可能行使撤销权。这一规则对平凉中小贸易企业影响尤为直接——不少企业习惯用票据贴现补充流动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破产受理后管理人有权依法审查并行使撤销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利益。(中国法院网)
实务中,若债务方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明显缺乏对价的票据贴现,管理人可能认定属于可撤销行为。权利方需要:
- 审查融资行为是否发生在破产受理前法定期间内
- 评估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价格"或"偏颇性清偿"
- 若票据已善意取得,持票人可主张权利,管理人撤销难度相应增加
四、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如何分类申报?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列入债权表。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在分类上各有特点:
| 债权类型 | 申报要点 | 常见争议 |
|---|---|---|
| 银行承兑汇票 | 以持票人身份申报,附票据原件及拒绝证明 | 票据是否已被贴现、背书是否连续 |
| 商业承兑汇票 | 以出票人或承兑人债务申报 | 票据是否附条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
| 信用证项下债权 | 以开证行付款请求权或受益人收款权申报 | 单证是否相符、信用证是否可撤销 |
换个角度看,分类申报并非简单的"填表交单",而是权利方需要结合自身在交易链条中的位置(直接债权人、背书受让人、开证申请人等)准确界定债权性质。
五、破产受理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票据纠纷,程序如何处理?
平凉本地部分制造企业曾在破产受理前就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这类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或仲裁程序是否中止、权利方应当如何衔接?
实务里,破产受理后,针对债务方的个别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启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原则上也需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后再恢复。权利方应当:
- 及时向管理人提交已立案材料,申请恢复审理
- 若案件处于审理阶段,向受理法院说明破产受理情况,申请中止或延期
- 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金额及性质,确保仲裁裁决或判决结果纳入债权表
说到底,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在企业资金流转中扮演关键角色,一旦交易对手出现偿债困难,权利方需要快速判断债权性质、及时申报主张,避免因程序延误导致权益受损。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若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平凉本地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提前做好商账管理和风险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