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也要按约付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须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采购人不得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也不得以内部流程为由无限期拖延。供应商依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后,有权按时收回合同款项。
先留痕,再主张
主张权利前,供应商应备齐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与对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发现逾期,先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协商不成,再走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三条路径
- 投诉: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含拖欠),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举报:发现以等待审计、决算等为由拖延付款,可向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或财政监督渠道反映。
- 行政复议与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民事主张的关系
行政救济解决的是采购人合规与监管问题,合同项下的付款与违约责任仍属民事关系,可并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两条线不冲突:监管施压与依法起诉可以配合推进。
参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的规定(w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