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塔吊租金,困住一家机械制造厂的现金流。南阳的实体企业,如何在新规下找准依法追偿的支点?
一个真实案例:塔吊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南阳宛城区某机械制造厂老周,2023年与中建七局某项目部签了塔吊租赁合同,提供两台QTZ80塔吊,租期14个月,约定月租金合计96万元,设备进场、安装、验收手续齐全。2024年4月项目因资金链紧张停工,塔吊闲置,老周多次通过正式函件催告结算,直至2024年11月,对方仅支付58万元,剩余38万元迟迟未付。
老周面临的困境,在南阳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中并非个例。设备租赁、机械分期销售、脚手架周转材料……这类经营性应收账款,一旦债务方资金紧张,权利方往往陷入"起诉周期长、执行难度大"的被动局面。

新规之下,租赁款项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其中第36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条规定为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链接:《民法典》第579条
关键问题来了:租赁款和设备款,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实务中,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认定:
- 合同相对性: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设备用于特定工程项目,且有项目方的签章确认。
- 款项性质:租金、设备使用费属于"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而非违约损失。
- 权利主体: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方通常限于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需通过代位权诉讼或追加当事人方式主张。
南阳企业实操拆解:从证据到权利主张的完整路径
以老周案例为例,拆解依法维权的关键步骤。
第一步:证据固化——权利主张的基础
- 租赁合同原件:明确设备用途、租金标准、付款节点
- 设备进场签收单:需有项目部或总包方签章
- 塔吊安装验收记录:住建部门备案文件优先
- 租金结算对账单:每月或每期对账签字确认
- 催告函件:EMS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第二步:优先受偿金额计算——别算错账
| 项目 | 金额(万元) | 是否可优先受偿 |
|---|---|---|
| 塔吊租金 | 38 | 可,属实际支出费用 |
| 设备进出场费 | 4.2 | 可,属必要费用 |
| 停工损失 | 6 | 不可,属违约损失 |
| 违约金 | 3 | 不可,属违约损失 |
| 合计可主张 | 42.2 | — |
需要提醒的是:建工解释二明确将"违约损失"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很多企业在计算金额时容易混淆,导致主张被法院部分驳回。
第三步:权利行使方式——四选一
- 协商解决:向债务方发送正式催告函,提出分期折价补偿方案
- 调解程序:通过南阳当地工商联、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介入
- 仲裁申请: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 诉讼主张:向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步:时效管理——别等过期
-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建工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实务中,很多权利方因疏忽错过18个月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只能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这是最需要警惕的风险点。
南阳本地常见回款痛点及应对
结合南阳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的经营特点,梳理三类高频问题:
制造业——设备分期销售回款 南阳防爆集团、艾芬纳等制造企业普遍存在设备分期付款模式。债务方以"设备质量问题"或"项目延期"为由拖延付款。应对策略:先在合同层面明确质量异议期,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同时保留设备运行记录,证明履约状态。
贸易业——供应链应收账款 南阳作为中原商贸物流节点,贸易企业应收账款周期普遍较长。部分经销商以"上级回款慢"为由长期拖欠。建议:建立对账机制,每季度书面确认债权债务;对长期拖欠方及时启动诉讼保全,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存货。
服务业——工程款结算争议 装饰、园林绿化等服务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常因工程量变更、签证不全导致结算困难。实务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签证的确认时限,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可;所有变更必须形成书面文件,避免口头约定。
依法维权的核心建议
- 事前防范优于事后追偿:合同条款中明确优先受偿权条款,约定管辖法院和送达地址
- 证据意识贯穿全程:从合同签订到履约完毕,每个节点保留书面记录
- 时效管理不能放松: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设置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级预警
- 善用保全手段: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方转移资产
- 专业介入及时:复杂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减损
说到底,商账管理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布局+事中管控+事后依法维权"的完整体系。建工解释二的落地,为租赁与设备回款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工具,但工具再好,也需要企业有意识地使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本文仅供实务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