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南通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这份草案与自身的应收账款安全、票据兑付、信用证回款息息相关。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关心的五个实务问题。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还能追索吗?
南通某船舶配套企业曾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80万元。企业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上游供应商后不久,承兑行所在集团申请重整。实务中,权利方最担心的是:票据背书转让后,是否还能向债务方主张权利?
依据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破产程序启动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规则更加明确。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但若债务方已进入破产清算,票据权利的行使需与债权申报程序衔接。
建议企业在票据到期前,密切关注票据承兑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察觉风险信号,及时通过律师发函催告,并在破产公告期内完成债权申报,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权利落空。
Q2: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在债务方破产时如何保障?
南通家纺产业带的外贸企业,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某家纺出口企业与孟加拉买家签订订单,开证行已承兑信用证,金额120万美元。此时若买家申请破产,货款回笼便面临不确定性。
草案二审稿强调,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不因债务方破产而当然失效。权利方可依据UCP600规则,向开证行主张付款义务。实务中,关键节点在于:
- 信用证是否已获开证行承兑
- 单据是否已按信用证要求提交
- 破产管理人是否认可信用证项下债权
若开证行已承兑,权利方应尽快联系开证行确认付款安排;若尚未承兑,则需在债权申报时将该笔款项列为有独立法律依据的债权,争取优先受偿地位。
Q3:破产受理后,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南通某机械制造企业向下游客户赊销设备,应收账款余额450万元,其中180万元尚未到期。债务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未到期债权是否视为到期?
草案二审稿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这意味着权利方可以对未到期应收账款一并申报。但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
- 债权金额以破产受理时的余额为准,扣除已到期未付部分
- 利息计算截止至破产受理之日
- 重整程序中,债权清偿方案可能分期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https://flk.npc.gov.cn
这一条款为应收账款申报提供了实体法支撑。权利方在申报时,应附上合同、对账单、发票及催告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Q4:重整计划中,票据与信用证债权能否争取优先清偿?
南通某贸易企业持有债务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300万元,同时有一笔80万美元的信用证待兑付。重整计划草案将普通债权清偿率设定为15%,分三年执行。权利方能否争取更优待遇?
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债权人分类表决机制,对票据债权、信用证债权等具有特殊法律性质的债权,实务中可主张单独组别或提高清偿顺位。具体路径包括:
- 主张票据债权属于《票据法》保护的特别债权
- 信用证项下债权因开证行独立付款义务,可与普通贸易债权区分
- 在债权人会议中联合其他同类债权人行使表决权
需要提醒的是,优先清偿的主张需要有明确法律依据。权利方应在重整计划表决前,委托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明确债权性质与清偿顺位建议。
Q5:破产程序终结后,权利方还能继续追偿吗?
某南通物流企业为债务方提供仓储服务,应收账款120万元经破产程序仅获清偿20%。程序终结后,能否就剩余债权继续主张?
草案二审稿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权处理作出规定。若债务方为法人主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部分原则上不再清偿;但若存在破产程序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或担保人,权利方仍可依法追偿。
实务中,企业应在破产程序中尽可能完善债权申报,同时评估担保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等延伸追偿路径。对于票据债权,持票人还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些追索权不因主债务方破产而当然消灭。
给南通企业的三点实务建议
第一,建立票据与信用证风险预警机制。 对主要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跟踪,一旦发现经营异常,及时启动保全措施,包括申请财产保全、发送催告函等。
第二,破产公告期内务必完成债权申报。 南通多地企业反映,部分债权人因未及时关注公告而错过申报期限。建议企业法务或财务人员定期检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各地法院破产案件公告平台。
第三,善用重整程序中的表决权。 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的权利。权利方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出理性投票,必要时可联合其他债权人行使联合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商账管理领域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南通企业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中,应提升风险意识,依法维权,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