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枢纽,自贸港服务贸易与航运业务活跃,企业间票据结算与信用证融资使用频率较高。在债务方经营承压时,如何保障关键款项及时回笼,成为许多南宁企业商账管理的核心议题。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实务中债权人最为关心的,正是票据与信用证项下的权利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晰界定与有效保护。

实务问答:5个债权人最关心的票据与信用证问题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还能行使追索权吗?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票据权利属于法定债权的延伸,其行使规则需与破产程序衔接。
实务里,南宁不少航运企业会收到以远期汇票支付的运费或港口服务费。若票据已被背书转让给上游供应商,持票人是否还能向破产债务方追索?二审稿强调,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但需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依法申报。权利人需保留好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及拒付凭证,及时通过管理人主张权利。
Q2: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破产,受益人已交单但银行尚未付款,这笔款项如何定性?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银行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但在破产程序中,信用证款项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以南宁自贸港服务贸易企业常见的信用证结算为例:企业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设备或物流服务,通过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若开证申请人(即南宁本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要求交单,此时款项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还是具有优先性?二审稿征求意见稿倾向于明确,只要信用证项下单据相符、银行未拒付,受益人对开证行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依法向银行主张直接付款。
Q3:破产受理前已到期但未兑付的票据,持票人该如何做商账管理?
票据到期不兑付,往往意味着债务方资金链已出现预警信号。
落到实操,南宁某航运代理企业在债务人破产受理前3个月,持有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获兑付。此时权利人应当:
- 立即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发出书面催告;
- 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同步保全票据原件及相关交易凭证;
- 如涉及信用证关联,及时通知开证行注意单据状态。
需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主张有严格的时效要求,切勿因等待债务方“自行处理”而错过申报期限。
Q4:信用证项下已付款但货物未交付,权利方能否主张取回权?
信用证结算中,付款与交货往往存在时间差。债务方破产时,货物所有权归属直接影响权利方能否取回财产。
实务案例显示,南宁某服务贸易企业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后,货物尚在运输途中,此时开证申请人破产。依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及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若信用证项下单据未转移、货物控制权未转移,权利方可尝试主张取回权;若单据已交付、货物已入库,则通常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二审稿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破产受理时货物在途、单据未交付情形下的权利认定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
Q5:破产程序中,票据追索权与信用证付款请求权能否同时主张?
同一笔交易可能同时涉及票据结算与信用证融资,权利方需理清权利基础,避免重复申报或权利落空。
换个角度看,票据追索权基于票据关系产生,信用证付款请求权基于信用证关系产生,二者法律基础不同。南宁某航运企业在实务中曾遇到:债务人既出具商业汇票,又开立信用证作为担保。二审稿强调,权利人应当根据基础交易实质,选择最有利的权利主张路径,而非同时主张。建议企业在交易设计阶段就明确结算方式的主次关系,并在债务方出现经营风险时,尽快由专业商账管理机构协助梳理权利链条,依法维权。
南宁企业如何提前布局票据与信用证风险防控?
- 交易前端:在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票据类型、信用证条款,避免权利基础模糊。
- 过程管理:建立票据台账与信用证到期提醒机制,关键款项回款节点专人跟踪。
- 风险预警:一旦得知债务方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立即启动商账管理预案,保全证据、及时申报。
- 专业协同:复杂票据与信用证纠纷建议引入法律与商账管理专业人士,依法主张权利,提高回款效率。
依法维权、提前布局,才是南宁企业在复杂结算环境中保障关键款项回笼的务实之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全国人大法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