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的企业,尤其是从事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配套和跨境贸易的经营者,日常结算离不开票据和信用证。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信用证交单被拒付,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陷入"债权悬空"的困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票据、信用证结算相关的条款,牵动着不少南开企业的神经。
实务里,很多老板最怕的不是对方赖账,而是对方"躺平"进破产——应收账款瞬间从商业纠纷变成需要排队申报的破产债权。换个角度看,二审稿的修订方向,恰恰给了权利方更多主张权利的路径。落到实操,以下5个问题,是南开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最需要提前厘清的。

问一:债务方进入破产后,我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还能主张权利吗?
这是南开制造业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向下游交付设备,收到对方开出的6个月期商业承兑汇票。设备验收合格、发票已开,但汇票到期后承兑人申请破产。
实务要点:
-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票据权利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消灭(flk.npc.gov.cn)。
- 权利方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票据债权,同时可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 二审稿强调对票据持票人权利的保护,明确票据权利行使不受破产程序当然中止的影响。
需要提醒的是:申报债权有期限,通常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至3个月,逾期可能影响清偿顺位。
问二:信用证项下款项,在债务方破产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南开区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常用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开证行一旦破产,受益人交单后能否顺利回款,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实务要点:
-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
- 若开证行进入破产,受益人可依据信用证独立付款原则,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 二审稿拟明确: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权利方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若存在保兑行,保兑行的付款义务不受开证行破产影响。
问三:债务方破产前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
一家贸易公司从上游采购,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此后,出票人(债务方)申请破产,持票人(供应商)向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此时贸易公司自身也面临资金压力,该怎么办?
实务要点:
- 票据背书具有连续性,持票人可向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
- 贸易公司作为背书人,在被追索后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再追索。
- 二审稿拟细化"再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规则,避免因破产程序导致追索链条断裂。
问四:破产程序中,票据贴现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南开不少中小企业存在票据贴现需求。债务方破产后,已贴现的票据款项,贴现银行能否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实务要点:
- 票据贴现本质是债权转让,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后,可依法向出票人、背书人追索。
- 若债务方为出票人且已进入破产,贴现银行应申报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
- 二审稿拟明确:已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与其他票据权利人同等的申报和表决权利。
问五:面对破产程序,权利方如何高效完成商账管理?
说到底,法律条文再完善,落到实操才是关键。南开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应做到以下三点:
- 对账留痕:票据流转、信用证交单、货物验收等关键节点,务必保留书面凭证,避免破产申报时证据不足。
- 及时申报:关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要错过权利主张的窗口期。
- 多路径维权:破产程序之外,还可结合保全、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依法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是权利方主张权利的核心环节。二审稿的修订方向,总体上强化了对票据、信用证等结算工具持有人的保护,企业应密切关注立法进展,及时调整商账管理策略。
实务总结: 对于南开企业而言,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方面的完善,为权利方提供了更清晰的维权路径。日常经营中做好对账留痕、及时申报债权、灵活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是依法维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