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最受工程圈关注的,是第十三条对"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作出的刚性约束。过去不少承包人拿着完工证明,却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一句"还在走审计"挡在门外,工程款一拖就是两三年。新规把这句话的边界画清楚了,也给长期处于弱势的中小施工企业递了一把实在的尺子。
说到底,第十三条要解决的是"以审计为名拖欠工程款"的老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没有在合同里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不支持用审计结果来认定工程价款。换句话说,审计不再是天然的最后一道结算闸门。这条规则直接保护了居于弱势的中小施工企业,也让"以审压价、以审拖款"失去了法律支点。立法目的写得直白:根治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借审计压款拖款、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顽疾。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将工程建设领域纳入规制范围,这为中小企业依法追偿提供了更强的制度支撑。

落到实操,第十三条第二款才是真正的"紧箍咒"。它规定:双方约好了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审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要是没有约定合理期限,那么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一年,这是硬杠杠。审计机关或者发包方再想用"流程长、层级多"当借口无限期压款,法律层面已经不认了。这条规则改变的不是审计制度本身,而是审计在民事结算里的法律地位——它从"最终裁决"降级为"约定期限内的参考"。
实务里我们见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辽市某新能源配套工程企业(下称B公司)承建了当地一处风电基地的升压站及送电线路工程,2024年3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送审金额约9800万元。合同里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未约定审计期限。此后建设单位以"财政评审流程复杂、需逐级审批"为由,仅支付了约5200万元,剩余4600余万元一拖再拖。B公司2024年、2025年连续发函催告,对方始终回复"在走流程",既不否认欠款,也不给时间表。被拖的近两年里,B公司下游的二十多家钢材供应商和劳务班组同样拿不到钱,资金链一度紧到要借过桥贷,财务成本多出约130万元。B公司负责人算了一笔账:"我们内蒙古的企业,冬天施工期本来就短,钱收不回来,第二年春天想接新项目,连材料款都凑不齐。"
换成新规则看,B公司提交结算文件是2024年3月,到2025年3月就满一年。一年届满审计仍未出具,B公司完全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用鉴定结果主张权利,而不必苦等审计。需要提醒的是,新规给了承包人一条清晰的后路:审计结果逾期未出具,或者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出来的价款,反而更有说服力,因为它基于施工合同和签证资料,而不是模糊的财政口径。B公司若早半年启动鉴定,那130万元过桥成本本可省下。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十三条的"一年"是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是从工程竣工验收起算,也不是从合同约定期限起算。所以承包人务必留好提交结算资料的签收记录、邮寄底单、系统上传回执,把这一天固定下来。实务中很多纠纷败在"说不清哪天交的",导致一年期限起算点模糊,反而吃亏。我们建议企业在商账管理台账里,把"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单列为一栏,并附电子凭证,作为后续所有动作的起点。
再换个角度看,内蒙古的企业面临的回款难问题,不仅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在制造业和贸易服务领域同样突出。比如包头、鄂尔多斯的装备制造企业,向周边旗县政府采购或国企供货后,常遇到对方以"财政预算未批""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付款;巴彦淖尔、赤峰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大型商超或连锁餐饮供货,也常因对方资金周转问题形成较大规模的应收账款积压。这些场景下,同样可以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条款,通过催告、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而不是被动等待。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发包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其实也受益于这条规则——它倒逼内部结算流程提速,避免因为个别环节拖延把整个项目拖成诉讼。对发包方而言,与其被动等审计,不如在合同中主动约定一个不超过一年的审计期限,并明确逾期即按送审价或合同价结算,把不确定性提前锁死。这样既守住财政资金把关的职责,也不至于把合作方逼上法庭。
最后给中小企业三点建议:第一,签合同时尽量不写"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写清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加签证;第二,如果必须写,一定同时约定审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例如六个月;第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当天就做好证据留存,满一年即可启动鉴定或诉讼,别被"等审计"三个字耗住。依法维权,从来不是嘴上说说,而是把每一个时间节点攥在手里。
| 关键节点 | 起算/含义 | 企业动作 |
|---|---|---|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一年期限起算点 | 留存签收、邮寄、上传凭证 |
| 届满一年 | 审计仍未出具 | 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 审计结果明显不符 | 与施工合同冲突 | 主张鉴定、异议并存 |
| 签约时 | 是否约定审计期限 | 尽量不写或写短于一年 |
把上表贴在项目部墙上,比事后翻合同管用得多。新规落地的意义,不只是给了承包人一把尺子,更是把应收账款的回收节奏,重新交回了真正干活的人手里。商账管理的成熟度,往往就体现在这些被提前固定的时间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