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对茂名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而言,这次修订与日常经营中高频使用的票据、信用证结算直接相关——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项下权利的一方,能否及时主张权利、能否获得优先受偿,将成为决定回款成败的关键变量。

实务里有个共识:破产程序启动后,票据和信用证结算项下的权利主张窗口极短,错过申报期往往意味着权利落空。以下五个问题,是债权人实务中最常遇到的。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还能兑现吗?
不能等到期。 依据破产法原理,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所有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票据权利人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实务中的常见场景是:茂名某机电制造企业向本地石化供应商供货,收到一张六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若供应商在汇票到期前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持票人必须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建议操作:一旦获悉债务方存在破产风险信号(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多次被申请破产、资产被整体查封),应立即准备票据权利证明材料,主动向管理人申报。
Q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也被申请破产,持票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分两种情况处理: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出票人破产,承兑行为正常银行 | 持票人可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承兑行不得以出票人破产为由拒付 |
| 承兑行本身进入破产程序 | 持票人应向承兑行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可向出票人追索 |
茂名有不少中小企业采用银承汇票结算货款。若承兑行为地方性金融机构且出现风险,持票人往往处于被动。此时应当迅速与破产管理人取得联系,提交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等材料,依法主张票据权利。
Q3:信用证项下款项在债务方破产时如何保障?
这是贸易类企业最需警惕的盲区。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理论上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基础交易纠纷而免除。但实务中,若开证申请人(即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
- 已交单未付款:应尽快向开证行主张付款,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未交单或单据存在瑕疵:权利实现难度较大,需立即评估是否构成"到期债权"
- 保兑信用证:保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可优先向保兑行主张
换个角度看,信用证结算的核心优势在于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但一旦银行自身出现破产风险,这一优势便荡然无存。茂名外贸企业应密切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资信状况变化。
Q4: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票据和信用证债权人有哪些利好?
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以下方面引起债权人高度关注:
- 债权申报期限更加明确: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各类债权的申报规则,票据债权人的申报路径更为清晰
- 重整程序中票据权利的保护:草案强调在重整期间不得损害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持票人提供了更强的制度保障
- 信用证权利的独立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二审稿对信用证项下权利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有助于减少实务争议
需要提醒的是,修订草案最终出台时间尚未确定,债权人不应抱有"等修法后再行动"的侥幸心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及时申报、及时主张权利才是保障回款的根本途径。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免除其付款义务,债权人仍有权依法主张权利——《民法典》第579条
Q5:实务中,茂名企业应如何提前防范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风险?
商账管理的核心在于"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追偿",以下五步可落地执行:
- 交易前资信尽调: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及法院公开信息,核查债务方是否存在被执行记录、破产申请记录
- 结算方式选择:对资信一般的交易对手,优先选择即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避免大额定作远期商业汇票
- 票据流转留痕:妥善保管基础交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背书连续证明等全套材料
- 风险监控预警:建立客户风险台账,对出现负面舆情、诉讼激增的客户及时发出催告函并调整结算方式
- 破产申报不延误:一旦获悉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立即准备申报材料,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
落到实操,很多茂名制造企业的教训是:票据持有时间过长、未及时关注债务方经营状况变化,等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时,申报期限已过,权利主张陷入被动。
结语
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债权人权益保护注入了新的制度期待。但对茂名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而言,制度完善不能替代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及时申报、材料齐备、路径正确,才是保障应收账款安全回款的核心要素。
建议企业财务与法务人员密切关注立法动态,同时完善内部商账管理制度,将票据与信用证风险纳入日常风控体系,做到未雨绸缪、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