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的制造业和贸易企业日常经营中,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非常普遍。钢城企业的供应链上下游往往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货款交割,部分进出口企业还会用到信用证。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这些结算工具对应的权利主张方式与一般应收账款存在显著差异,权利方需要提前布局,才能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占据主动。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债权人特别是票据持票人和信用证受益人高度关注程序衔接与权利保护力度。以下结合马鞍山本地产业实务,梳理五个高频问题。
问题一:破产程序启动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还受保护吗?
核心判断:受保护,但主张权利的路径发生变化。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方所有未到期债务依法视为到期。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票据作为要式证券,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不因破产受理而消灭,只是实现路径转入破产程序。
实务里常见的情况是:马鞍山某机械制造企业向供应商开具了一张到期日为2024年9月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0万元。2024年10月,该供应商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公告。此时持票人需要:
- 立即核对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主张权利
- 在破产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付证明等材料
- 申报金额以票据面额为准,利息原则上按破产受理时的利率计算,不另计违约金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效要求。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这与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两条并行的时间线,务必同时关注。
问题二: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
核心判断: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破产受理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但权利方需要把握申报节点。
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是"单证相符即付款",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马鞍山某贸易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使买方(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开证行仍应依信用证条款付款。
实务中的关键操作:
- 若银行尚未付款,受益人应向开证行主张单据相符的付款请求权,而非直接向破产债务方申报债权
- 若银行已对外付款,银行因此形成的对债务方的追偿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银行会自行申报
- 若银行因单据瑕疵拒付,受益人应尽快补正或要求开证行重新审核,同时准备在破产程序中以合同债权身份申报
换个角度看,信用证结算的权利方往往不是直接向债务方主张,而是通过银行体系实现回款,这降低了破产程序对回款的冲击,但也要求企业严格把控单据质量。
问题三:票据追索权和信用证权利,在破产债权中属于哪一类?
核心判断:多数情况下归类为普通破产债权,但有例外情形值得注意。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票据和信用证本身不天然具有担保属性,除非票据质押或信用证项下权利已设定质押登记,否则原则上按普通债权处理。
但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如果债务方以特定资产为票据或信用证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登记,权利方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马鞍山某钢贸企业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曾以仓单质押为票据融资提供增信,这种结构下的权利主张路径与普通债权完全不同。
| 权利类型 | 破产债权分类 | 受偿顺位 |
|---|---|---|
| 普通商业承兑汇票持票权 | 普通债权 | 劣后 |
| 已质押票据的质权人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优先 |
| 信用证受益人付款请求权 | 普通债权 | 劣后 |
| 信用证项下已设定质押的权利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优先 |
问题四: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方开具的票据还能继续背书转让吗?
核心判断:不能。破产受理后,债务方作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受到限制。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方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无效。票据背书转让本质上是一种清偿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目的为个别清偿,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马鞍山本地一家金属制品企业案例:企业在破产受理前一个月内,将一张尚未到期的票据背书转让给某供应商以抵偿货款。破产管理人介入后,以该转让发生在临界期内且构成个别清偿为由,主张撤销。法院最终认定该背书转让无效,供应商只能以普通债权身份申报。
落到实操,权利方在接受债务方背书转让的票据时,务必核查债务方是否已被受理破产申请。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公开信息渠道进行查询,避免"接盘"后权利落空。
问题五:企业如何提前布局,降低债务方破产对票据和信用证回款的冲击?
核心判断:商账管理的核心是前置风控,而非事后补救。
与其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被动申报债权,不如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结算风控体系:
- 票据层面:优先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谨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对大额商票建立出票人信用动态评估机制,设置授信额度上限
- 信用证层面: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严格把控单据制作质量,避免"软条款"陷阱
- 对账与催告:定期与交易对手对账,发现逾期苗头及时发出书面催告,保留完整的权利主张证据链
- 担保增信:对大额应收款项,要求债务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分散风险:避免单一客户集中度过高,马鞍山部分制造企业因过度依赖某大型钢企,在其经营困难时面临集中性回款风险
说到底,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反映出立法层面对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持续完善。马鞍山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把商账管理嵌入日常业务流程,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环节做到事前有评估、事中有监控、事后有预案。
本文参考资料: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规则)→ https://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公开信息 → 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