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迎来重大调整。对于临沂大量从事设备租赁、机械服务的制造企业而言,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设备租赁费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情景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路径。
临沂兰山区某机械制造企业,长期向本地建材加工厂、家具厂提供叉车、行车、升降平台等设备租赁服务。2023年3月,该企业承接了一笔订单:为河东区内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新建厂房项目,提供5台塔吊和3台施工升降机的租赁服务,合同金额合计128万元。设备进场后,项目业主方(房地产开发公司)频繁变更设计图纸,导致施工方多次返工,工期从原定6个月拖延至14个月。最终,业主方累计拖欠设备租赁费85万元,超过两年未支付。施工方多次发函催告,对方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

案例拆解:设备租赁费到底算不算"工程款"
回到案例,核心争议点在于:设备租赁费是否属于《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拆解:
- 设备租赁与工程施工的关联性:本案中,塔吊和升降机是施工方完成厂房建设不可或缺的大型机械,租赁费实质上是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
- 合同主体关系:设备租赁方直接与设计院、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而非通过施工方转包,这会影响优先权的认定。
- 司法解释的最新导向:建工解释二明确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设备租赁费若符合"实际支出"属性,存在被认定的空间。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存在不同判例。部分地区法院认为,设备租赁费属于普通债权,不适用优先受偿;但也有判例支持,只要租赁设备实际用于建设工程,即可纳入优先范围。
临沂企业的现实困境:制造业、贸易业普遍遭遇回款难
落地到实操,临沂作为鲁南经济圈核心城市,制造业、商贸物流业发达,设备租赁服务需求旺盛。但一个普遍现象是:不少租赁企业手握大量应收账款,却因不了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导致债权落空。
以某临沂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为多家建材企业提供叉车、托盘搬运车租赁服务,累计形成债权200余万元。2024年初,其中一家建材企业破产,该公司因未及时发现并主张优先权,最终仅获10%清偿。
| 企业类型 | 常见回款周期 | 优先受偿权行使难度 | 主要障碍 |
|---|---|---|---|
| 建筑设备租赁 | 3-12个月 | 中等 | 合同主体关系复杂 |
| 工业设备租赁 | 6-24个月 | 较高 | 租赁费是否属于"工程款"存在争议 |
| 商贸物流设备 | 12-36个月 | 高 | 与普通租赁合同难以区分 |
建工解释二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变化?
建工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作了系统性梳理,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行使期限调整为18个月:原司法解释规定的6个月行使期限被延长至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意味着权利方有更充裕的时间进行权利主张。
- 优先受偿范围扩大:明确将"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纳入范围,设备租赁费若符合"实际支出"属性,存在被认定的空间。
- 起算点更加明确: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为起算点,避免了以往因起算点不明导致的权利丧失。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民法典》第579条
依法维权路径:四个步骤主张权利
对于临沂企业而言,面对设备租赁费的回款问题,可按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 对账确认:立即与债务方进行书面对账,固定债权金额,必要时通过公证方式确认。
- 催告主张:向债务方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并保留送达凭证。
- 申请保全:如债务方存在转移财产风险,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权落空。
- 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在仲裁协议约定的机构申请仲裁,主张优先受偿权。
换个角度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非"一诉了之"。实务中,建议企业先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达成还款协议,若债务方拒不履行,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这样既能节约成本,又能提高回款效率。
结语:商账管理前置,降低回款风险
说到底,设备租赁费的优先受偿权行使,关键在于"早发现、早主张"。临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账管理制度,在合同签订阶段即明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在日常经营中定期开展对账,及时发现并锁定债权。唯有将风险防控前置,才能在债务方出现支付困难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关键款项及时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