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地处皖西,制造业、贸易和服务业交织成密集的商业网络。一家本土的机械制造企业,为某县城商业综合体项目提供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的租赁服务,合同金额320万元。项目竣工结算后,总包方迟迟未付清设备租金,企业面临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困境。换个角度看,这笔"设备租赁款"能否被认定为建设工程价款,进而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正是建工解释二落地后实务中最受关注的争议点之一。

案例还原:一家六安制造企业的回款困局
2023年,六安市金安区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权利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债务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权利方提供塔吊2台、施工升降机1台,租期14个月,合同总价款320万元,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季度支付。
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债务方按季度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到2024年底,尚欠98万元未结清。权利方多次催告无果,债务方以"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此时,权利方得知该项目已停工,且债务方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
需要提醒的是,在商账管理实务中,设备租赁款的性质认定往往决定后续能否进入优先受偿通道。
核心争议:设备租赁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建工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建设工程价款不仅包含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还包括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材料款、设备款等。
但设备租赁款能否纳入,实务中存在分歧:
- 肯定观点认为: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是建设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其租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租赁方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 否定观点认为:设备租赁属于普通租赁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不同,不应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落到实操层面,权利方若想争取优先受偿权,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维度:
争取优先受偿权的三个关键动作
一、合同性质的精准界定
权利方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将合同条款与工程施工直接挂钩。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设备用途直接指向特定建设工程项目
- 设备由权利方根据项目需求配置,非通用设备
- 租金标准与工程进度、工程量相关联
实务里,一份表述清晰的合同,往往比事后补救更有效。
二、及时主张权利,锁定优先受偿期间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工解释二明确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权利方应第一时间向债务方发出书面催告,明确主张权利并保留送达凭证
- 若债务方在催告后仍未履行,权利方应在十八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 诉讼中应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而非仅请求普通债权
三、保全与执行阶段的策略配合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权利方应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债务方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 行动节点 | 时限要求 | 实务要点 |
|---|---|---|
| 书面催告 | 发现欠款后立即 | 保留送达凭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
| 提起诉讼/仲裁 | 十八个月内 | 诉讼请求须明确优先受偿权 |
| 申请财产保全 | 诉讼中或诉前 | 尽可能查封债务方优质资产 |
| 申请强制执行 | 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 关注债务方财产线索变化 |
六安本地场景:制造业企业的回款痛点
六安作为皖西制造业重镇,机械制造、轻工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聚集了大量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在为建筑工程提供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服务时,往往面临以下共性回款问题:
- 合同关系复杂:设备租赁方与总包方、分包方之间法律关系交织,权利主体认定困难
- 证据链条不完整:部分企业未保留完整的对账单、结算单、催告函等关键证据
- 优先权主张不及时:许多企业只知道起诉追讨,却遗漏了优先受偿权这一核心武器
- 债务人资产转移风险:建筑工程项目资金链紧张时,债务方可能提前转移资产
说到底,设备租赁款的追偿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证据管理和时间管理的问题。
依法维权的操作路径
对于六安本地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制造企业,建议按以下路径依法维权:
- 第一步:全面梳理证据。整理租赁合同、设备进场单、运行记录、对账单、付款凭证、催告函等全部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第二步:书面催告并锁定债权。向债务方发出正式催告函,明确要求支付欠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通过EMS或公证送达保留凭证。
- 第三步: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在十八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 第四步: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方转移资产。
- 第五步:跟进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关注债务方财产线索,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
结语
建工解释二落地后,设备租赁款能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范围、进而主张优先受偿权,仍是实务中的重点争议问题。对于六安本地的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而言,关键在于:事前做好合同设计,事中做好证据留存,事后及时依法主张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具有极强时效性的权利,逾期主张可能导致权利灭失。企业在商账管理过程中,应当树立"时效意识"和"权利意识",将依法追偿嵌入日常经营风险管控体系,避免因程序瑕疵而错失维权良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https://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