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作为鲁西重要的制造业与商贸物流枢纽,轴承、有色金属、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在日常经营中,大量交易依赖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信用证结算完成资金流转。一旦下游客户或合作方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的票据权利能否顺利实现、信用证项下款项如何处置,成为影响企业现金流的关键风险点。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普遍关注:破产程序启动后,手中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已开立的信用证能否继续主张权利?实务中应当如何应对?

以下结合聊城本地企业常见经营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关心的五个实务问题。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重整,我手中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能提示付款吗?
实务场景:聊城某轴承配件厂向山东某贸易公司供应零部件,对方以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票据尚未到期,但贸易公司因资金链紧张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此时,轴承厂能否继续持有票据至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核心解答: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承担的是无条件付款责任,该责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即使开票申请人(即贸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承兑银行仍应按照票据记载向持票人付款。权利方无需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可直接向承兑行行使票据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银行作为承兑人,其付款义务不因出票人破产而免除。→ https://flk.npc.gov.cn
操作建议:
- 票据到期后及时提示付款,避免因逾期丧失追索权
- 若票据已贴现,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直接向承兑行主张权利
- 保留好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及提示付款凭证
二、债务方破产重整期间,我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能否提前主张权利?
实务场景:聊城某食品加工企业与一家餐饮连锁企业长期合作,后者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票据剩余四个月到期,但餐饮企业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食品企业担心重整期间无法按时收到款项,是否有权提前主张?
核心解答: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但对于票据权利而言,持票人仍应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若承兑人破产,持票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票据权利对应的金额。
需要注意,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路径,权利方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案。
操作建议:
- 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若承兑人破产,持票人可同时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 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避免因错过申报期限而丧失权利
三、信用证项下款项,债务方破产后权利方能主张吗?
实务场景:聊城某纺织企业向境外出口面料,通过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结算。货物已装运,单据已提交议付行,但开证申请人(境外买方)在国内的关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信用证项下款项能否正常议付?
核心解答: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开证申请人涉及破产,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正常议付。
操作建议:
- 确保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避免不符点
- 及时与议付行沟通,确认单据审核进度
- 若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破产为由拒付,可依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主张权利
四、破产程序中,票据追索权和债权申报如何选择?
实务场景:聊城某机械制造企业持有债务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已逾期但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机械企业面临选择: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还是直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核心解答:两种路径可以并行。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法定权利,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消灭。但实务中,权利方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方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法律保护。→ https://flk.npc.gov.cn
操作建议:
- 在票据到期后及时行使追索权,并保留相关证据
- 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确保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 关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催告、对账等均可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五、聊城本地企业如何提前做好商账管理,防范破产风险?
实务场景:聊城某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客户分散,大量使用票据和信用证结算。面对下游客户经营恶化的风险,企业如何在交易前端做好风险防范?
核心解答:商账管理的核心在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依法追偿。权利方应在交易前对债务方进行资信调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并在债务方出现经营异常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实务建议:
- 客户资信管理: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评估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
- 结算方式优化:对于高风险客户,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结算
- 时效管理: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及时催告、对账,确保诉讼时效不中断
- 风险预警:关注债务方经营异常信号,如拖欠工资、涉诉增多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 依法维权: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依法主张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的推进往往较快,权利方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经营动态,在风险早期及时介入,避免因程序推进而丧失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账款支付保障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商账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