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主体广泛关注。连云港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制造业、港口贸易、现代物流等产业高度依赖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债务方一旦出现经营异常,权利方如何依法主张权利、保障应收账款安全,成为企业商账管理中的核心议题。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我持有的票据还能主张权利吗?
可以,但需及时申报。
实务中,连云港部分制造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完成结算。若票据付款人(即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依据破产法原理,票据追索权属于法定债权,权利方应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具有无因性特征,即便基础交易存在争议,持票人仍可依法主张票据权利。但若票据本身存在瑕疵(如背书不连续、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权利可能受到影响。
操作提示:收到破产受理公告后,立即准备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基础合同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如何申报?受益人需要注意什么?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保护关键。
连云港港口贸易企业常通过信用证结算进出口业务。当开证行或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时,信用证受益人(权利方)的权利如何保障?
- 开证行破产:信用证项下单据已提交的,受益人可就议付款项申报债权;单据尚未提交的,可基于信用证承诺主张权利。
- 买方破产: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买方破产不影响受益人向开证行请求付款的权利。
实务里,部分企业因未及时交单或单据存在不符点,导致权利落空。建议贸易企业建立信用证交单台账,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三、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衔接?
二者并行不悖,但需注意时效。
部分企业误认为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就不能再行使票据追索权。实则不然。
- 权利方可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就票据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票据权利时效短于普通债权,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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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已通过破产程序获得部分清偿,追索金额相应扣减,避免重复受偿。
换个角度看,票据追索权是权利方的重要救济渠道,不应因破产程序而放弃。
四、连云港本地企业常见的回款困境有哪些?如何提前防范?
结合产业特点,三类风险尤为突出。
连云港制造业以石化、冶金、装备制造为主,贸易服务业以港口物流、跨境电商为特色。实务中常见的回款问题包括:
| 风险类型 | 典型场景 | 预防建议 |
|---|---|---|
| 票据违约 |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 | 交易前核实出票人资信,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
| 信用证拒付 | 开证行以单证不符拒付 |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交单前复核单据 |
| 债务方破产 | 债务人经营异常后进入破产程序 | 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设置应收账款预警线 |
商账管理建议:企业应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对大额应收账款设置账龄监控。一旦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权利落空。
五、破产程序中,权利方如何依法追偿?有哪些路径?
多渠道并行,依法维权是关键。
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权利方并非束手无策。实务中可选择以下路径:
- 申报债权: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 行使别除权:若债权设有担保(如质押、抵押),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提起衍生诉讼:对债权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 参与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审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需注意时效,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执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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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周期较长,权利方需保持耐心,同时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必要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为债权人保护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框架。连云港企业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完善商账管理机制,善用票据与信用证工具,在交易前做好资信调查,交易中加强过程管控,纠纷发生后依法维权。
实务建议:企业可定期开展应收账款健康检查,对大额债权设置专人跟踪。一旦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577条、第57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