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的建材商贸与设备租赁企业,在项目回款这件事上,近期迎来了一个值得重视的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对于为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搅拌站、挖机等设备的企业来说,这笔设备租赁费,到底能不能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路径来主张权利,实务中出现了新的判断思路。
一个拉萨企业的真实回款困境
拉萨堆龙德庆区一家主营工程机械租赁的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宏宇公司"),2023年初与某路桥建设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为其承建的拉萨至林芝某公路改扩建项目提供4台挖掘机和2台混凝土泵车。合同约定月租金共计28万元,设备进场后按季度结算。项目运行14个月后,路桥公司因上游工程款拨付滞后,开始拖欠租金,累计欠款达120余万元。
宏宇公司负责人最初的想法很直接:"设备是我租给他的,钱是他欠的,走法律途径拿回来就是了。"但真正咨询专业律师后,他面临一个更现实的问题——这笔设备租赁款,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适用哪条规则?
设备租赁费,算不算工程款优先受偿范围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决定回款路径的关键分叉口。
第一种观点:设备租赁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6条,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支持这一观点的裁判思路认为,如果设备是直接用于特定建设工程,且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设备服务于具体项目,那么设备租赁费本质上属于"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设备供应方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主张权利。
西藏高院在部分涉藏重大工程项目案件中,对这一立场持审慎开放态度——前提是设备提供方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设备直接用于特定建设工程,且债务方已实际使用并产生效益。
第二种观点:设备租赁费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这一观点强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设备租赁方并非施工合同相对方,其法律关系本质是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设备租赁费的追偿,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而非建设工程优先权规则。
两种观点的核心分歧点在于"设备是否直接用于建设工程"以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程度。
实务中的三条可行路径
回到宏宇公司的案例,设备租赁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工程款,但并不意味着权利方束手无策。落到实操层面,有三条路径可以组合使用。
路径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思路主张权利
如果宏宇公司能够提供以下证据链,可以尝试主张参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则:
- 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用于"拉萨至林芝某公路改扩建项目"
- 设备进场验收单、使用记录,证明设备已实际投入工程建设
- 路桥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处于正常施工过程中
- 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确认函或还款计划书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法律依据。
路径二:诉讼+财产保全的组合拳
无论设备租赁费能否主张优先权,诉讼确认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是必经程序。实务中,很多债务方在项目回款周期中转移资产、拖延履行,权利方如果不在起诉同时申请保全,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
具体操作建议: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设备租赁费债权金额
-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债务方名下银行账户、工程机械、应收账款等可供执行财产
- 优先选择债务方项目所在地法院,便于调查设备和工程款流向
路径三:关注18个月行使期限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建工解释二第41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权利方选择参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路径,必须在18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逾期则可能丧失优先顺位。
对于宏宇公司而言,从2024年初开始拖欠起算,18个月的期限窗口已经收紧,必须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拉萨企业常见的回款痛点与应对
结合拉萨本地制造、贸易与服务业的经营特点,设备租赁和材料供应类企业面临回款难,往往有以下几个共性问题:
| 问题类型 | 具体表现 | 应对建议 |
|---|---|---|
| 合同条款模糊 | 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不明,未明确设备用途和项目归属 | 签约时明确设备服务的具体工程项目 |
| 证据留存不足 | 进场单、验收单、对账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 建立完整的合同履行证据档案 |
| 债务方主体变更 |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更替 | 及时核实债务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
| 优先权意识薄弱 | 不知道18个月期限,错过主张窗口 | 项目启动时同步规划权利保障方案 |
商账管理的专业建议
回到宏宇公司的案例,专业的商账管理路径应该是:
- 立即对账确权——向债务方发送书面对账函,要求其确认欠款金额,保留送达证据
- 评估优先权可行性——梳理设备租赁合同、项目施工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等材料,判断是否满足参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 启动诉讼程序——在18个月期限内提起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 关注债务方经营状况——如发现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争取优先顺位
说到底,设备租赁款的追偿不是"等对方有钱了再给",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主动布局。拉萨的企业在参与高原基础设施建设和文旅项目开发时,应当从合同签订阶段就建立完整的权利保障机制,避免事后被动。
本文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6条、第41条:https://www.court.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https://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