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作为兵团第四师师部所在地,汇聚了大量制造、贸易与综合服务型企业。企业的对外结算高度依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信用证工具,回款周期长、环节多,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原本看似稳固的票据权利和信用证索赔权往往会瞬间面临落地风险。
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稿征求意见阶段,实务界关注焦点从"能不能进破产"转向了"进了之后,权利怎么落地"。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债权保障,正是其中最为敏感也最为高频的一环。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我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还没到期,该怎么办?
这是可克达拉制造业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许多企业对下游客户的结算方式是"见票付款"或"远期承兑",汇票到期前,权利方往往处于被动等待状态。
二审稿的核心变化之一,是对"未到期债权"的处理规则更加明确。 根据草案二审稿的精神,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票据债权,原则上视为已到期,权利方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实务里需要格外注意一个细节:申报不等于能全额拿回。
实务建议:
1. 收到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后,第一时间向承兑银行确认票据状态,避免票据被恶意挂失或止付
2. 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附上汇票原件、背书连续性证明、贸易背景合同
3. 若汇票尚未到期,可在申报时主张"加速到期",将未来可期待的款项纳入破产债权范围
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债务方破产了,开证行还能不能付款?
可克达拉有不少贸易型企业,使用信用证与疆内外客户结算。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这是基本常识,但一旦交易对手破产,实务中的不确定性会显著上升。
信用证结算的特殊性在于:付款义务主体是开证行,而非债务方本身。 这意味着,即便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只要权利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二审稿对"破产程序中信用证权利的优先性"作了进一步强调,减少了以往实务中管理人以"债务方破产"为由要求开证行暂缓付款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 权利方应重点核查三个风险点——
- 单据是否存在"软瑕疵"(如日期不一致、签章不规范),一旦开证行以单证不符拒付,权利方将直接转向债务方申报债权,优先级反而下降
- 信用证是否已被债务方申请"止付令",需及时通过法院渠道主张权利
- 开证行付款后,若债务方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开证行将成为普通债权人,权利方需评估连带风险
三、债务方破产前把优质资产转移,我方票据权利如何防范落空?
这是很多可克达拉企业老板最揪心的问题。有的债务方在资不抵债后,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设备等方式转移核心资产,最后留下一具空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审稿在"撤销权"和"无效行为"条款上做了实质性强化。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债务人未履行到期金钱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且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不当处置行为享有撤销权。
实务操作清单:
- 若发现债务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权利方可请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 对债务方以"债务重组"名义进行的资产置换,需重点审查交易对价是否公允
- 可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进一步流失
四、票据背书转让后,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
可克达拉不少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中间环节,既作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外付款,又作为持票人向上游主张权利。一旦某一方进入破产,追索链条会瞬间断裂。
二审稿对"追索权行使的破产适配规则"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核心逻辑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同时或择一行使追索权;但若其中任一主体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应优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另行起诉。
| 追索对象 | 破产状态 | 权利方应采取措施 |
|---|---|---|
| 承兑人 | 已进入破产 | 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 前手背书人 | 尚未破产 | 正常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或仲裁 |
| 出票人 | 已进入破产 | 申报债权,关注清偿顺位 |
五、破产程序中,票据权利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如何区分?
这是实务中最具技术性的问题。很多企业主误以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就能在破产分配中获得优先受偿。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票据权利的"别除权"属性。 具体来说:
- 若票据有足额保证金质押或特定账户资金作为担保,权利方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若无担保,则票据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清偿率取决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
换个角度看,票据并不天然享有优先权,其"优先性"来源于担保安排,而非票据本身。企业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应当对大额票据结算配套设置质押或保证金条款,这才是真正落地的风险屏障。
结语:破产不是终点,而是权利落地的关键时刻
可克达拉的企业在制造、贸易和服务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大量对外债权。票据与信用证是结算工具,也是风险载体。面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释放的信号,权利方需要的不是焦虑,而是提前布局——在对账、催告、保全、申报的每一个节点上做到位,才能在破产程序中掌握主动权。
依法维权,不是事后补救,而是日常经营中每一份合同、每一张票据、每一次对账的叠加成果。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https://flk.npc.gov.cn
-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https://flk.npc.gov.cn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https://flk.npc.gov.cn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https://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