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浔阳区的制造业企业里,设备租赁回款的问题越来越让负责人头疼。一家做汽车零部件加工的企业,给本地工业园区的厂房改造项目提供过大型数控机床的租赁服务,设备进场调试、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这种"设备已用、款项未清"的局面,在九江的贸易与服务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情景
2023年6月,九江柴桑区某设备制造企业与江西某化工园区建设方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向园区建设项目提供5台重型加工中心,租赁期限12个月,总租金96万元。设备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园区建设方仅支付了40万元租金,剩余56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未结清。
建设方解释称,上游发包方(某国有企业)尚未与其完成工程结算,因此暂不具备付款条件。
这种"上游未结算,下游不付款"的连环拖欠,在九江的制造与贸易企业间十分常见。
2024年初,园区建设项目正式进入竣工结算阶段。该企业法务人员在梳理对外债权时注意到,自己提供的重型加工中心属于建设工程设备,且已实际安装并投入使用,是否具备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拆解分析
1. 租赁方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建工解释二》落地之前,实践中对设备租赁方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主体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不包括单纯的设备租赁方。
《建工解释二》出台后,第35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以及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等的供应方,均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往有了明显扩展。
设备供应方若能证明其提供的设备已实际用于建设工程,且该设备价值已融入建设工程本身,则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2. 九江企业的回款困局在哪里?
回到上述案例,该企业作为设备租赁方,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厘清几个关键点:
- 设备是否实际用于建设工程:5台重型加工中心确实安装于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用于厂房设备的加工制作,已融入建设工程本身。
- 合同性质如何界定:虽然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但实质上构成了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关系,这是实务中常见的合同形式问题。
- 权利主体资格:依据《建工解释二》第35条,设备供应方属于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3.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路径
实务里,行使优先受偿权有几个关键步骤:
- 对账确认:与债务方完成书面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设备交付及使用情况,这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
- 催告程序:向债务方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和法律依据,同时保留送达凭证。
- 保全措施:若债务方存在转移资产风险,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权落空。
- 诉讼或仲裁:依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途径,并在诉状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需要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期限至关重要,错过将丧失优先顺位。
4. 九江本地企业的实务建议
针对九江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常见的设备回款问题,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 合同管理前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设备供应性质,避免仅以"租赁合同"名义签订,导致后续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主体资格存疑。
- 证据链条完整:保留设备交付、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的证据,特别是能证明设备已融入建设工程的证据。
- 及时主张权利:关注付款节点的到期时间,一旦逾期应及时催告,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权利因时效问题而受损。
- 善用保全手段:对于大额应收账款,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方转移资产。
换个角度看
设备租赁回款问题,说到底是个"债权定性"的问题。有些企业只盯着合同名称,却忽视了交易实质。如果设备已实际用于建设工程,且价值已融入工程本身,那么从商账管理的角度,优先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往往比单纯追索租赁费更有保障。
九江的制造业和贸易企业,在经营中遇到设备回款难题时,不妨从这一角度重新审视自己的债权结构,依法维权,提升回款效率。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 https://flk.npc.gov.cn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https://flk.npc.gov.cn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 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 → 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