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企业里,做精密制造、跨境电商和仓储物流的老板们最近都在关注一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就《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里有多处涉及债权人权利保护、破产程序中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处理规则,直接关系着很多企业手里那张汇票能不能兑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能不能顺利收回。

编者按: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结合嘉定区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常见经营情况,以问答形式梳理二审稿征求意见中的核心实务问题,供企业参考。
一、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关注什么?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了不少调整。从已公开的条文来看,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债权申报期限、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等都有细化,尤其是涉及担保债权、票据追索权、信用证独立付款义务的处理规则,与以往相比更为明确。
对嘉定本地企业而言,真正重要的是:当你的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你手里持有的未到期汇票、未结清信用证,能不能继续主张权利?答案是:可以,但需要依法及时申报。
二、5个实务问题,逐一拆解
Q1:债务方破产了,我手里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怎么办?
这是嘉定制造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很多工厂客户采用"3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结果对方企业突然申请破产重整,汇票还没到期,企业顿时陷入被动。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破产受理后票据权利的处理规则:持票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依法向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也就是说,银行承兑汇票的兑付义务不因出票人破产而免除,持票人仍可要求承兑银行付款。
实务里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及时登记票据基本信息,保留背书连续性证明,并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递交书面申报,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利主张。
Q2: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债务方破产了还能不能主张?
信用证结算常见于嘉定区的贸易企业和跨境电商供应商。信用证的特点是独立付款义务——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即使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草案二审稿在条文层面进一步确认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权利方应重点关注信用证效期、交单期限和单据合规性,避免因交单延迟或单据瑕疵导致银行拒付。
| 信用证状态 | 建议操作 |
|---|---|
| 信用证已开立、单据未交 | 立即核查单据是否齐全,按期交单 |
| 信用证已交单、开证行未付款 | 向开证行主张付款义务,同步申报债权 |
| 信用证已过期未交单 | 尽快与买方管理人协商展期或替代结算方案 |
Q3:破产受理后,我还能不能起诉追偿?
很多企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会问"还能不能通过诉讼要回来"。答案是: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行为受到限制,但依法追偿的权利并未消灭。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通过破产债权申报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通过个别诉讼实现清偿《民法典》第579条。草案二审稿对这一规则做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债权人因程序理解偏差而错过申报期限。
换个角度看:诉讼不是不能走,而是要找对"入口"。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主张都应向管理人申报,由管理人统一审核、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确认。
Q4:债权申报期错过了怎么办?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踩坑的环节。嘉定某贸易公司曾因不了解申报期限,错过了公告期,后来才发现错过了债权登记窗口。
草案二审稿对债权补充申报作了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需承担审查费用。
落到实操:收到债务方破产裁定公告后,第一时间查阅法院公告或联系管理人,确认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整理对账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确保申报完整。
Q5:破产程序中,调解和和解是不是更划算?
对企业而言,走完整个破产清算程序周期长、回收率往往不高。草案二审稿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上做了优化,鼓励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债务处置。
实务里,调解与和解是权利方争取更好回款效果的可行路径。尤其是对于嘉定本地制造业企业,如果债务方属于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通过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以货抵债或折价补偿,往往比等待破产分配更实际。
三、给嘉定企业的三条实操建议
- 建立票据与信用证台账。对在用汇票、信用证到期日、背书情况、交单进度逐一登记,设置提前提醒机制,避免错过关键节点。
- 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时,提前布局。一旦对方出现拖欠货款、转移资产等信号,及时启动对账、保全、催告等前置动作,不要等到破产公告出来再行动。
- 破产受理后,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债权申报、票据权利主张、信用证纠纷处理涉及复杂程序,建议委托熟悉破产实务的商账管理团队协助,确保依法维权路径清晰、材料完整。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商账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