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接受公司提供担保前,债权人应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审查而公司主张越权担保的,担保可能被认定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对以担保增信的应收账款安排而言,决议审查不是形式,而是决定担保能不能兑现的第一道关口。(参见集团母公司付款承诺与债务加入:欠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取证)
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五百零四条规定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对法人发生效力。
- 担保不是普通商事交易:公司对外担保以决议为权限基础,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个人说了就算的空间,见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
- 决议机构看公司章程: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为他人担保的,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 债权人审查了决议的,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未审查的,公司可以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 主债务虚构、担保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担保无效,债权人还有审查失当的损失风险。
审查到什么程度算善意
| 审查项 | 要点 |
|---|---|
| 决议真实性 |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会议召开程序与表决比例 |
| 章程依据 | 决议机构与担保事项是否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 |
| 担保限额 | 已发生的担保总额是否突破章程规定的额度 |
| 主体关联 | 被担保人是否为担保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 决议上的签名、用印与工商登记、公开披露信息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
- 上市公司担保按公开披露信息认定,未根据披露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
- 审查记录要留痕:决议复印件、章程摘录、核验过程一并归档,发生争议时作为善意证明。
- 一时拿不到决议的,可以改用提高预付比例、增加保证金等方式,性质区别见集团母公司付款承诺与债务加入:欠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取证。
担保落空后的替代路径
- 担保被认定不发生效力的,主债务仍然有效,债权人可继续向债务人主张货款、工程款等本金及逾期利息,计算口径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 起诉前评估财产保全,把冻结排在前面,参见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
- 债务人清偿能力恶化的,同步排查股东出资是否实缴、能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见应收账款清偿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
债权人操作清单
- 签约前索取担保人公司章程与同意担保的决议,核对决议机构与表决程序。
- 被担保人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必须要求股东会决议。
- 涉及上市公司的,以其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信息为准,披露前不轻信口头承诺。
- 决议、章程、核验记录与担保合同一并归档,作为善意相对人的证据。
- 定期盘点担保余额,突破章程额度的及时要求补充决议或者另行增信。
常见问题
问题一: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了,公司还能不认吗? 能。公司对外担保以决议为权限基础,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签字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并按过错分担损失。签字盖章本身不等于决议审查完成。
问题二:章程没写担保由谁决议,怎么判断? 按担保制度解释,为他人担保的一般看章程授权;章程未明确的,结合公司治理惯例与担保数额判断应当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为稳妥起见,可以同时调取两类决议或者直接要求股东会决议,避免机构层级的争议。
问题三:给股东担保和给外人担保,审查上有区别吗? 有。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为他人担保的,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前者审查更严,决议缺失时担保无效的风险更高。
问题四:上市公司说担保没披露,能对抗债权人吗? 能。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订立合同;未根据披露信息订立的,上市公司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接受上市公司担保前,先查公告再签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至第九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