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持续攀升,黄山本土不少制造企业与贸易公司也开始面临上下游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对于票据与信用证结算而言,一旦交易对手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持票人、信用证受益人的权利主张路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债权人保护、票据权利处理、涉外结算安排等条款,引发了实务界广泛关注。

黄山本地企业以徽州区机械制造、黄山经开区新材料贸易、以及屯溪区与徽州区现代服务业为主要产业支柱,日常经营中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跟单信用证进行结算。一旦下游采购方或上游供应商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持票人和信用证受益人往往面临申报债权、权利确认、清偿顺位等多重实务难题。以下是实务中最常咨询的5个问题。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能正常兑付吗?
实务里,很多黄山制造企业习惯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主要结算工具。当付款方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票据是否还能正常兑付,取决于承兑银行的状态。
如果承兑行本身未进入破产,持票人仍可向承兑行主张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享有付款请求权,该权利不因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破产而当然消灭。但在破产程序中,权利方需要及时关注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权利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若承兑行也陷入经营困境,持票人应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票据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债务人资产被其他债权人优先分配而遭受损失。
实务里,黄山徽州区不少电子配件供应商就遇到过类似情况,持有多张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进入破产后,供应商通过及时申报债权、主张票据追索权,最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了部分清偿。
Q2: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在债务方破产时如何主张权利?
黄山经开区的贸易企业大量使用跟单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当开证申请人(即采购方)进入破产程序,受益人(出口方)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负有独立的付款义务。但实务中,一旦开证申请人破产,信用证付款流程可能受到管理人介入的影响。
权利方需要做的第一步,是立即核实信用证状态:
- 若单据已提交且单证相符,应向开证行主张付款
- 若开证行已对外付款,则该笔款项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 若开证行尚未付款,受益人应尽快通过催告方式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
换个角度看,信用证受益人还可关注破产管理人是否行使"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若管理人选定继续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不受影响;若解除合同,受益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清偿顺位靠后。
Q3:破产程序中,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
对于黄山本地制造企业而言,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若因出票人破产而无法兑付,追索权的行使路径尤为关键。
实务中,权利方可按以下顺序操作:
- 取得拒付证明: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应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付证明,或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
- 向前手追索: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不受背书顺序限制
-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若追索对象已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应在法院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并附上票据原件及拒付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约束。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看原文
实务里,黄山屯溪区一家旅游工艺品批发商曾持有大量下游零售商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当部分零售商进入破产程序后,批发商通过及时行使追索权、申报债权,最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收回了部分款项。
Q4:债务方破产后,我司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置?
黄山服务业企业常有服务完成后、款项分期收取的情况。当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尚未到期的关键款项如何处理,是实务中的高频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方享有债权的人,为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权利方应:
- 立即整理对账记录:与债务方完成对账,确认债权金额,取得书面确认文件
- 在法院公告期内申报债权:携带合同、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关注债权人会议: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
需要提醒的是,若债务方已进入重整程序,权利方可通过调解方式与债务方协商分期清偿或折价补偿方案,避免因破产清算导致清偿率过低。
Q5: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提高票据与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位?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直接决定权利方能收回多少款项。实务中,黄山企业可通过以下法律手段争取更有利的清偿地位:
| 权利类型 | 清偿顺位 | 适用场景 |
|---|---|---|
| 别除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 优先于普通债权 | 票据质押、信用证项下银行保付 |
| 共益债务 | 随时清偿 | 破产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发生的债务 |
| 普通破产债权 | 最后顺位 | 无担保的应收账款、未质押票据 |
实务里,权利方可在交易初期通过以下方式锁定优先顺位:
- 办理票据质押登记: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同时锁定担保物权
- 要求债务方提供财产担保: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约定以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时,尽早通过诉讼保全查封其资产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有严格期限。权利方应密切关注法院公告,避免因逾期申报而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黄山本地制造企业、贸易公司和服务企业提供了更明确的债权保护指引。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作为黄山企业日常经营中常用的结算方式,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应尽快通过依法维权、及时申报债权、主张票据权利等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实务中,建议黄山企业加强商账管理,在交易前端做好债务人资信调查,在交易中端规范票据与信用证操作流程,在交易后端及时对账催告,必要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