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地处苏北腹地,制造业、外贸与服务业交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大量依赖票据与信用证完成结算。无论是工业园区的机加工企业对下游贸易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还是经开区出口企业通过信用证交单收款,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债权往往最先面临风险敞口。
2024年,全国人大就《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在债权人权益保护、重整程序、破产清算衔接等方面作出调整,引起企业界高度关注。票据与信用证作为高频结算工具,债权人应当从哪些维度理解修订方向?本文以问答形式逐一梳理。

一、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而言,哪些条款最值得关注?
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共十一章,涉及破产申请、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全流程。从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出发,以下几点最具实务价值:
- 债权确认机制更加细化:草案明确各类债权在申报、审查、确认环节的时序要求,减少债权人对"债权是否被认可"的焦虑。
- 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保护条款强化:票据背书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若涉及重整,其对票据款项的追索权、对信用证项下权益的主张,将在重整计划中受到更明确的安排。
-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优化:对金融债权、普通债权的分类表决更加清晰,有利于银行、持票人在表决中形成合力。
- 破产财产分配顺位进一步厘清:与票据追索权、信用证项下垫付款相关的债权顺位,在草案中有更具体的表述空间。
- 管理人履职透明度提升:草案要求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财产调查过程中向债权人披露更多关键信息,便于权利方及时主张权利。
二、债务方破产后,持票人还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吗?
实务里,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重要权利保障。草案二审稿在重整与清算程序中,对票据权利的处理规则作出调整,持票人应当重点关注。
核心逻辑:票据具有无因性,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后,其追索权不因基础交易纠纷而当然消灭。但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需要及时申报债权,否则可能影响权利实现。
淮安某电子制造企业曾向下游贸易商开具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承兑行正常兑付。此后贸易商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持票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导致80万元票据款项最终未能进入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落到实操层面,持票人应当在破产公告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保留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绝付款证明等全套证据材料。
换个角度看:草案二审稿对票据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整体趋势是更加明确化。持票人不必因债务方破产而放弃主张,但必须主动、及时地行使权利。
三、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破产,权利方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信用证结算在淮安外贸企业中非常普遍。出口企业按信用证要求交单后,开证申请人(进口方)进入破产程序,此时权利方可能面临"货款已发、款项未收"的困境。
草案二审稿对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实务要点:
- 开证行垫付后的追偿权:开证行对外付款后,其对开证申请人的追偿权属于破产债权,应及时申报。
- 出口商的货物控制权:若信用证尚未议付,出口商可通过拒交单、处置货物等方式减少损失,但需注意与破产管理人的协调。
- 信用证独立性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信用证具有独立性,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查义务,开证行仍应依信用证条款行事。
以淮安某机械加工出口企业为例,其对韩国进口商开立远期信用证,金额120万元人民币。货物到港后,进口商被韩国法院受理破产,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出口商此时面临双重风险:一是韩国破产程序对债权的影响,二是国内开证行的拒付决定。实务建议是:第一时间与开证行沟通单据补正可行性,同时向开证行所在地的破产法院申报债权,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金额。
四、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权利方应在什么时效内主张权利?
这是一个极易被忽视但后果严重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但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债权申报期限往往短于普通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申报有明确规定,权利方务必关注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切勿因错过申报期而丧失受偿资格。
实务中,淮安某贸易企业作为供应商,向一家陷入困境的本地制造企业供货,形成应收账款约60万元。该企业收到法院破产受理公告后,因对申报流程不熟悉,在公告期满后三个月才向管理人申报,最终因超出申报期限而未获确认。需要提醒的是,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申报程序上有所优化,但申报期限的刚性依然存在,权利方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建议采取以下操作步骤:
- 收到破产受理公告后,第一时间查阅公告中的债权申报截止时间。
- 在申报期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债权申报书,附具合同、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
- 对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复核。
- 对管理人确认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淮安企业的票据与信用证业务有何实操启示?
从草案整体走向看,本次修订体现了对金融债权和商事债权保护的加强,对依赖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企业而言,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 事前风控更为关键:在签订含票据或信用证条款的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债权确认方式、争议解决路径,避免事后陷入被动。
- 及时申报是维权前提:一旦债务人出现破产征兆,权利方应立即启动债权申报程序,而非等待债务方主动解决。
- 善用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草案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作出优化,权利方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知情权、表决权、异议权,推动破产程序朝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向发展。
- 关注草案最终立法结果:修订草案二审稿经征求意见后可能再次修改,企业应持续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动态,及时调整内部商账管理制度。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破产债权申报、票据追索、信用证争议等实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依法追偿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供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 → 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 → 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 → 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