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地处天津市区西北部,制造业基础扎实,商贸物流活跃,现代服务业也在快速崛起。区内不少企业日常经营中都会遇到一个头疼的问题:客户以"内部审计还没出结果"为由,把货款、服务费一直拖着不付,一拖就是两三年。说到底,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很多中小企业共同的痛点。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第十三条对"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作出了刚性约束,直接给这种拖延行为画了边界。

这则司法解释最受关注的,是它把审计从"天然闸门"降级为"约定期限内的参考"。过去不少企业拿着完工证明或结算文件,对方一句"还在走审计"就能把款项无限期搁置。新规明确:合同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不支持用审计结果来认定价款。换句话说,审计不再是天然的最终结算依据,"以审压价、以审拖款"在法律层面失去了支点。立法目的写得直白——根治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借审计压款拖款、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顽疾。
落到实操,第十三条第二款才是真正的"紧箍咒"。双方约好了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审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没约定合理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一年,这是硬杠杠。审计机关或发包方再想用"流程长、层级多"当借口无限期压款,法律层面已经不认了。
实务里我们接触过红桥区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下称B公司)的真实案例,很有代表性。B公司2022年承接了某开发区管委会的厂房改造及配套工程,合同总价约3200万元,其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未约定评审期限。工程于2023年3月竣工交付并投入使用,B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通过EMS邮寄全套竣工结算资料至建设单位,对方签收记录清晰可查。然而此后两年多,建设单位始终以"财政评审程序未完成"为由,仅支付了1800万元,剩余1400余万元一拖再拖。B公司2024年和2025年两次发函催告,对方回复均是"正在走流程",既不否认欠款,也不给明确时间表。被拖的两年里,B公司下游的钢材供应商和劳务班组同样拿不到钱,资金链一度紧张,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周转,财务成本多出约96万元。
换个角度看,B公司2023年4月12日提交结算文件,到2024年4月12日即满一年。一年届满审计仍未出具,B公司完全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用鉴定结果主张权利,而不必苦等审计。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的相关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理由,这为B公司的维权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需要提醒的是,新规给了承包人一条清晰的后路:审计结果逾期未出具,或者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出来的价款,基于施工合同和签证资料,往往比模糊的财政口径更有说服力。B公司若早半年启动鉴定程序,那96万元的过桥成本本可省下。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十三条的"一年"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是从工程竣工验收起算,也不是从合同约定期限起算。所以企业务必留好提交结算资料的签收记录、邮寄底单、系统上传回执,把这一天固定下来。实务中很多纠纷败在"说不清哪天交的",导致一年期限起算点模糊,反而吃亏。我们建议企业在商账管理台账里,把"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单列为一栏,并附电子凭证,作为后续所有动作的起点。
对红桥区的制造、贸易和服务企业来说,这条规则的意义不止于工程领域。区内不少商贸企业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会约定"以对方内部审计或第三方审计为付款前提",这种条款在新规思路下同样面临挑战——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审计期限,审计结果就不能作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实务里,建议企业在签约阶段就主动约定审计或评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比如六个月,并明确逾期即按送审价或合同价结算,把不确定性提前锁死。
最后给红桥中小企业三点建议:第一,签合同时尽量不写"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写清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加签证;第二,如果必须写,一定同时约定审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第三,提交结算文件当天就做好证据留存,满一年即可启动鉴定或诉讼,别被"等审计"三个字耗住。依法维权,从来不是嘴上说说,而是把每一个时间节点攥在手里。
| 关键节点 | 起算/含义 | 企业动作 |
|---|---|---|
| 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 一年期限起算点 | 留存签收、邮寄、上传凭证 |
| 届满一年 | 审计仍未出具 | 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 审计结果明显不符 | 与合同冲突 | 主张鉴定、异议并存 |
| 签约时 | 是否约定审计期限 | 尽量不写或写短于一年 |
把上表贴在项目部或财务室墙上,比事后翻合同管用得多。新规落地的意义,不只是给了企业一把尺子,更是把应收账款的回款节奏,重新交回了真正干活的人手里。商账管理的成熟度,往往就体现在这些被提前固定的时间锚上。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 → https://www.court.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 https://flk.npc.gov.cn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 https://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