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里,票据被拒付、信用证单据被拒,往往比一般贸易应收账款更难处置。破产法二审稿征求意见期间,债权人最关心的,恰恰是这两类结算工具的权利边界。
贺州企业日常经营中,制造企业与上下游结算多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外贸型贸易企业则依赖信用证。落到实操,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持票人和信用证受益人的权利如何主张、能否优先受偿,直接关系到回款节奏。本文围绕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梳理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中债权人最关注的五个实务问题,帮助贺州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提前布局。

一、票据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如何认定?
问:债务方破产了,我手里的汇票还没到期,能不能申报债权?能按票面金额全额主张权利吗?
答: 可以申报,但全额兑现存在不确定性。
票据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一直是实务焦点。二审稿征求意见中,债权人普遍关注:票据追索权是否因破产程序而中止、持票人能否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票据的利息如何计算。
贺州制造企业的常见场景:
- 贺州某建材企业向供应商支付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前供应商申请破产,持票企业能否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重整,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的独立地位?
实务要点:
- 票据持票人应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逾期失权
- 未到期票据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破产受理日
- 票据追索权不因破产程序而当然中止,但需通过管理人主张权利
- 持票人可同时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与一般合同债权不同,持票人享有票据法上的独立请求权,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有进一步细化趋势。
二、信用证受益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问:外贸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破产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还能不能主张权利?
答: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受益人权利相对更有保障,但需及时申报。
信用证结算的核心原则是"独立性"——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贺州外贸型贸易企业常遇到的问题是: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破产,开证行以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拒付,此时信用证受益人如何依法追偿。
贺州贸易企业的典型场景:
- 贺州某进出口公司向东南亚出口货物,开证行为广西区内银行,申请人破产后,信用证项下50万美元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 保兑行破产,信用证受益人能否向开证行直接主张权利?
实务要点:
- 信用证受益人应向开证行申报债权,同时保留对基础合同债务方的权利
- 开证行不得以基础交易纠纷对抗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
- 保兑行破产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 信用证项下款项不属于债务方破产财产,受益人享有独立的付款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属于金钱债务范畴,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受益人的独立请求权。《民法典》第579条
三、票据与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位如何确定?
问:债务方破产财产有限,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位排在哪一层?
答: 需区分票据债权的性质——是破产债权还是别除权。
这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二审稿征求意见中争议较大的领域。实务里,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位取决于多个因素:票据是否已承兑、信用证是否已保兑、权利是否已公示。
贺州服务业企业的典型场景:
- 贺州某物流企业持有债务人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50万元,债务人破产时,该票据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还是优先债权?
- 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否属于债务方破产财产?受益人能否主张取回权?
清偿顺位实务规则:
-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权利相对有保障,承兑银行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义务,不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 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破产时,持票人申报债权,按破产债权顺位参与分配
- 已议付的信用证——议付行取得票据权利后,可向开证行追索,不纳入开证申请人破产财产
- 未议付的信用证——受益人申报债权,按普通破产债权顺位参与分配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位有进一步细化趋势,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立法动态。
四、破产程序中票据追索权与信用证付款请求权的衔接如何处理?
问:票据追索权和信用证付款请求权同时存在时,债权人应该如何选择主张权利?
答: 可同时主张,但需避免重复受偿。
贺州制造企业与贸易企业常遇到的情况是:一笔交易同时使用票据和信用证结算,当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如何协调两种权利主张方式。
实务操作建议:
- 票据追索权优先主张——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追索程序相对便捷,可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同时主张
- 信用证付款请求权同步申报——向开证行申报债权,同时保留对基础合同债务方的权利
- 避免重复受偿——两种权利主张的最终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
- 及时保全证据——票据原件、信用证单据、往来函电等均需妥善保管
贺州企业的实操提示:
- 票据被拒付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拒绝证明,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信用证单据应通过银行渠道传递,保留完整的交单记录
- 发现债务方有破产风险时,应提前向管理人书面主张权利,避免逾期失权
五、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权利保障有哪些新变化?
问:二审稿征求意见后,债权人最关心的几项权利保障有哪些实质性变化?
答: 二审稿在票据权利、信用证权利、债权人知情权等方面均有细化。
根据公开信息,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期间,债权人普遍关注以下几项变化:
主要变化梳理:
| 权利类型 | 一审稿规定 | 二审稿变化趋势 |
|---|---|---|
| 票据追索权 | 未作特别规定 | 明确票据持票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权利不因破产程序当然中止 |
| 信用证受益人权利 | 未作特别规定 | 明确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受益人享有独立的付款请求权 |
| 债权人知情权 | 一般性规定 | 细化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定期通报破产财产处置进展 |
| 抵销权 | 可主张抵销 | 明确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的抵销规则 |
| 重整中的债权保护 | 未作特别规定 | 明确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处理方式 |
贺州企业的应对建议:
- 提前梳理债权——对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建立台账,确保申报时材料齐全
- 关注立法动态——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截止后,债权人可通过行业协会、律师等渠道了解立法进展
- 完善结算方式——与交易对手协商时,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保兑信用证等风险较低的结算工具
-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交易对手经营恶化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说到底,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债权人权利保障,核心在于"及时主张权利"。贺州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日常经营中,建议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票据和信用证结算建立专项管理,发现债务方有破产风险时,第一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维权,避免逾期失权。
本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