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主体广泛讨论。对于河源从事制造、贸易与服务业的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是最常见的回款方式之一,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权利如何主张、款项能否优先受偿,成为实务中最核心的关切。本文结合河源本地企业常见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关注的5个实务问题。

一、票据到期后付款方破产,持票人还能主张票据权利吗?
问:我司是河源一家电子制造企业,供应商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票据已到期但付款银行那边传来消息——出票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张票还能不能兑现?
实务里,这种情况并不罕见。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其独立性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即便出票人或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当然消灭。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票据权利属于法定金钱债权,持票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主张票据项下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民法典]
建议权利方:
- 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准备完整的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付证明等材料
- 如票据尚未到期,可依据草案相关规定关注"未到期债权"的处理规则
二、信用证项下款项,破产程序中能否优先受偿?
问:我司从事跨境贸易,通过信用证方式收款,开证行以买方破产为由拒绝付款,这笔信用证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是国际结算的基本原则。但在破产程序中,信用证款项的清偿顺位确实存在争议。
从实务角度看,关键区分点在于:
- 保兑信用证:保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权利方应向保兑行主张,保兑行付款后再向债务方追偿
- 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已善意议付的,其款项通常被视为已转移,权利方应直接向开证行或议付行主张
- 纯跟单信用证:如款项尚未支付,需视破产管理人是否选择继续履行相关合同而定
河源贸易企业常见困境是:买方破产后,银行以"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为由拒付,而贸易方又因货物已发运、单据已交付而难以取回货物。建议企业在开展信用证业务时,重点关注开证行资信,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结算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
三、票据追索权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
问:我司持有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破产,我能向哪些前手追索?破产程序对追索权有什么影响?
这是河源制造企业与上下游结算时最常遇到的实务问题之一。
-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票人仍可向前手背书人追索,前手清偿后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但需注意:如果前手背书人也已进入破产程序,其清偿能力将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破产程序中的追索权行使"作出了一定完善,明确了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保护路径。企业应密切关注草案正式出台后的具体条款。
四、对方破产,我方已开具的票据还未兑付,损失如何认定?
问:我司是河源一家旅游服务企业,给合作方开过商业汇票,现在对方破产了,我方票据还没兑付,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形分析:
| 情形 | 权利方地位 | 实务建议 |
|---|---|---|
| 持票人已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 | 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 | 及时申报,准备票据和拒付证明 |
| 持票人尚未提示付款 | 需关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 尽快提示付款并保留证据 |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债权人有权依法申报。票据债权属于典型金钱债权,应纳入破产债权范围。[诉讼与执行程序]
河源本地服务业企业常以商业汇票结算服务费,一旦付款方经营恶化进入破产,权利方容易因未及时申报而丧失受偿机会。建议企业建立票据台账,跟踪每张票据的到期日和兑付状态,发现付款方经营异常时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五、破产程序中,应收账款和对账差异如何处理?
问: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账上还有未结清的应收账款,但对方破产管理人要求重新对账,说金额有差异,这种情况怎么办?
破产程序中,对账是债权申报的前提环节,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阶段。
- 破产管理人通常会要求债权人对申报债权提供完整证据,包括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 如双方对账存在差异,权利方应主动提供对账依据,必要时可申请审计或鉴定
- 草案二审稿强调了对债权人权利的平等保护,管理人不得以对账争议为由拒绝确认债权
河源制造企业的常见痛点在于:长期供货过程中,对账不够规范,送货单、验收单等凭证保存不完整,一旦对方破产,难以准确主张权利。建议企业完善商事合同管理,定期与交易对手对账并保留书面记录,为可能的商账管理预留证据基础。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参与立法完善的机会。对于河源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是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了解破产程序中相关权利的依法主张路径,是商账管理的重要一环。建议企业关注草案正式出台后的具体规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权利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