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杭州企业把签单和回款割裂,导致坏账高企。本文强调的回款考核与分级跟进,正是杭州本地企业改善现金流可以马上落地的一件事。
过去两年,"保交楼"三个字牵动无数家庭。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在那些陷入困境的房企身后,站着两拨同样焦急的债权人:一拨是盖房子的施工方,垫付了巨额工程款;另一拨是掏空六个钱包买房的业主,楼盘烂尾、房款难退。当房企的资产被拍卖,这笔钱该先给施工方,还是先退给购房人?这不是一道温情题,而是一道法律顺位题。本文就把这场优先权博弈讲清楚。
两种优先权,各凭什么
施工方的底气,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工司法解释,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有权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抵押权受偿。这条权利的细节和18个月除斥期间,在工程款拖欠的五步路径里已经拆过,这里不复述。
购房人的底气,是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其他债权。注意限定条件:"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这正是烂尾楼的典型状态;而如果房子还能交付,消费者主张的是"交付房屋",性质不同。
顺位怎么排
把两类优先权放在一起,司法政策给出的顺位大致是:商品房消费者返还购房款请求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 普通债权。也就是说,在楼盘彻底烂尾、只能退钱不能交房的情形下,购房人的退款请求权排在最前面,施工方的工程款优先权次之,银行抵押权再次之。
这个顺位设计背后是政策权衡:购房消费者是弱势的、关系到基本居住权益的群体,在保交楼语境下被放在最优先保护位置。施工方虽然垫资辛苦,但毕竟是商事主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更强。

| 权利类型 | 适用前提 | 顺位 |
|---|---|---|
| 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 不能交付且无交付可能 | 最优先 |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 工程合格、催告后未付 | 次之 |
| 抵押权 | 已登记 | 再次 |
| 普通债权 | 无优先情形 | 最后 |
举个具体场景帮助理解:某项目总投资20亿,其中施工方垫资的工程价款约3亿,而购房人已付房款合计15亿,且多为刚需自住。项目公司资产拍卖后只剩12亿可分配。按上述顺位,15亿购房退款请求权最先受偿——它远超12亿,购房人基本能全额拿回;施工方3亿工程款只能在剩余额度里依优先受偿权分配,若仍不够,超出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这个例子说明,顺位不是纸上谈兵,它直接决定谁能拿到钱、拿到多少,也解释了为什么施工方更要抢在资产被瓜分前确权。
施工方该怎么办
顺位靠后不等于没戏,施工方仍有几件事要做实。第一,紧紧守住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逾期直接消灭,再优先也白搭。第二,在房企出险初期就申请财产保全,冻住未售房源和监管账户资金,抢占先机。第三,密切关注项目是否进入保交楼专项借款或复工路径——很多时候施工方续建后能优先受偿续建部分的工程款。
同时要清醒:如果项目已确定烂尾退房,购房消费者的退款会先于施工方受偿,施工方要在剩余资产里争取。这就要求施工方尽早固定债权金额、尽早进入法律程序,别等到资产被瓜分殆尽才行动。
购房人又该怎么办
对业主来说,确认自己的请求权性质是关键:是"要求交房"还是"要求退款"。已网签、已付大部分房款、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通常被认定为受优先保护的消费者。如果开发商进入破产或重整,及时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消费者优先权,比被动等待更有利。
小结
保交楼背后的优先权博弈,本质是在有限资产下对不同债权人利益的排序。法律把购房消费者放在首位,施工方的工程款优先权紧随其后。无论是施工方还是业主,共同的教训是:权利都有时间窗口,早确权、早行动,才不至于在资产分配时落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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