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内的制造、贸易和服务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通过票据、信用证这些结算工具来收付关键款项。企业一旦陷入债务困境,这些结算工具就会成为债权人最关心的焦点。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条款,引发了不少企业的关注。
实务里,票据和信用证的债权人身份往往比普通合同债权更复杂,理解修订稿的动向,对权利方提前做好预案很有帮助。

一、持票人的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
甘南某民族手工艺品制造企业,长期向省外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周期通常在三到六个月。一旦经销商陷入债务困境,这张汇票就成了企业最在意的那笔对外债权。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持票人依法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债务人的破产而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便开票方或承兑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仍可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向前手或出票人主张追索权。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免除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义务(https://flk.npc.gov.cn)。
实务中的关键做法:
- 第一时间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或是否符合追索条件
- 整理全套票据资料,包括背书连续性证明、拒付证明等
- 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同步保留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路径
换个角度看,票据权利的双重保障——既可以向破产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是持票人最大的优势。
二、信用证项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性?
甘南某贸易企业从省外采购设备,通过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结算。对方发货后,贸易企业面临资金压力,银行随后通知开证申请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否顺利收款,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草案二审稿对信用证独立性的原则予以重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开证申请人破产而当然免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基础交易,受益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相对优先的地位。
实务中需要注意:
- 信用证受益人应尽快向开证行确认付款状态
- 若开证行已拒付,受益人可依据信用证条款及国际惯例主张权利
- 开证申请人破产后,管理人可能审查信用证交易的真实性,企业需提前备好全套单据
三、票据与信用证混合结算时,如何分别申报债权?
甘南某旅游服务企业跨省开展业务,部分客户以票据结算,部分采用信用证结算。客户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面临两套结算工具如何申报债权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强调,不同权利基础应当分别识别、分别申报。票据债权依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信用证债权依据信用证独立性及国际惯例处理,两者不能混同。
落到实操,企业需要准备两套独立的材料:票据债权需要准备背书连续证明、拒付证明、追索通知等;信用证债权则需要备齐信用证正本、全套单据、交单记录等。两套材料分开整理、分别提交,避免权利被遗漏或混淆。
四、破产临界期内的票据转让,管理人有权撤销吗?
甘南某制造企业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采用票据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在供应商陷入债务危机前半年,该企业将一张未到期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供应商。供应商随后破产,管理人质疑该背书转让的效力,认为属于临界期内的不当处分。
草案二审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票据行为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转让票据,管理人有权审查。若属恶意转让或明显不合理的对价,可能被撤销;但若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受法律保护。
实务中建议:
- 票据转让时保留完整的交易背景材料,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
- 确保背书转让与基础交易对价相当,避免被认定为异常转让
- 若发现债务方已进入破产风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不要拖延
五、已质押票据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如何认定?
甘南某制造业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后因经营困难无法还款,银行宣布提前到期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关心:已质押的票据款项,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已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票据质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受偿顺位。银行作为质权人,可就质押票据的票面金额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
实务中需要注意:
- 票据质押须在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系统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质权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
- 质押登记时间直接影响优先顺位,越早登记越安全
- 破产程序启动后,质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程序延误丧失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票据质押适用《票据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而应收账款质押则主要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则。企业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应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质押手续完备、登记及时。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权利保障路径。对于甘南州内制造、贸易和服务类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变化,提前做好票据台账管理、质押登记和债权申报预案,是商账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回款困难时,可依法主张权利,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