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债权人保护机制、重整制度、破产程序衔接等方面作出调整,引发市场主体广泛关注。对于甘孜州以制造、边贸、文旅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权利如何保障,成为本次修法讨论的焦点之一。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甘孜制造企业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还能追索吗?
实务场景:甘孜某水电设备制造企业向下游工程公司供货,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组合结算。工程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怎么办?
答案要点:
-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不因对方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但需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权利
- 破产受理后,票据追索权行使受到程序限制:持票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可依法向保证人(如有)主张权利
- 二审稿关注点之一:明确破产程序对票据追索权的衔接规则,避免权利方因程序冲突导致关键款项久拖不决
建议:甘孜制造企业在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审查出票人及前手资信状况;一旦获悉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并同步关注草案对"票据权利与破产债权衔接"的细化规定。
Q2:信用证结算下,开证申请人破产,甘孜贸易企业的受益人权利如何保障?
实务场景:甘孜某边贸企业出口高原特色产品(牦牛肉干、松茸),采用信用证结算。货物已发运、单据已提交,开证申请人突然进入破产程序,受益人面临款到不到账的风险。
答案要点:
-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银行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但实务中仍存在开证行以"申请人破产"为由拖延付款的情形
- 二审稿拟强化信用证受益人在申请人破产时的权利保护,明确银行见单即付的规则,减少权利方因债务方破产而承受的损失
- 对甘孜贸易企业而言,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确保单证严格相符,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建议:甘孜边贸企业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优先选择国有大行或信誉良好的股份制银行作为开证行,并在合同中加入"申请人破产不影响信用证付款义务"的条款,便于依法维权时主张权利。
Q3:草案二审稿对"破产受理后票据付款人责任"有何调整?
答案要点:
- 现行规则下,破产受理后票据付款人是否仍需付款,实务中存在争议
- 二审稿拟明确:破产受理后,票据付款人依法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付款后可作为共益债务或普通债权申报
- 这一调整对甘孜服务业企业尤为重要——旅游企业、物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接受客户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付款人责任明确有助于企业做好商账管理
Q4:甘孜中小企业面临回款周期长,草案对"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有何优化?
实务场景:甘孜某民族手工业企业(藏毯、铜器)为贸易公司供货,账期较长。贸易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重整,手工业企业担忧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
答案要点:
- 重整程序期间,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确认程序是实务中的核心问题
- 二审稿拟优化债权申报规则,缩短申报期限、明确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防止权利方因程序瑕疵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
- 对甘孜中小企业而言,重整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时效性更强,需密切关注法院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
Q5: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如何衔接?甘孜企业实操要点是什么?
答案要点:
- 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并非二选一,而是需要统筹处理
- 实务建议:
- 第一时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同时向票据保证人(如有)发出催告,主张权利
- 关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及时获取债权信息
- 必要时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确认票据权利
- 二审稿拟进一步明确票据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为权利方提供更清晰的操作路径
需要提醒的是,甘孜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商账管理机制,对票据、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的对外债权进行台账管理,一旦获悉债务方经营异常,立即启动依法维权程序,避免错过申报时效。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渠道。甘孜制造、贸易、服务类企业应密切关注草案进展,结合自身结算方式的特点,提前做好商账管理安排,在债务方出现经营风险时能够依法追偿、主张权利,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参见:《民法典》相关条款(诉讼时效/违约责任/金钱债务履行)(权威出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