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能源、装备制造与现代服务业交织的内陆开放城市,鄂尔多斯企业在供应链结算中大量使用商业票据与信用证工具。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如何落地、信用证项下债权怎样主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安全。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拆解债权人最关心的实务问题。

一、票据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优先权"还是普通债权?
实务里最常见的困惑是: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进入破产程序后还能不能"优先"受偿?
换个角度看,票据追索权本质上是一种金钱债权。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但受偿顺位需服从《企业破产法》的统一分配规则[^1]。二审稿继续明确,票据权利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消灭,持票人可依法申报债权。
但"优先"二字需要厘清:
- 若持票人已依法行使追索权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可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与其他同类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 若票据附有保证或质押,担保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若票据尚在背书流转途中,持票人需及时催告相关债务方对账,避免因申报逾期而丧失权利
鄂尔多斯场景提示:当地不少装备制造企业以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一旦下游采购方进入破产,持票企业应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及时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并同步保全追索证据。
[^1]: 《民法典》第579条:https://flk.npc.gov.cn
二、信用证项下债权,破产受理后还能不能主张?
信用证结算的核心特征是"银行信用",但实务中经常出现开证行或受益人一方破产的复杂局面。
- 开证申请人破产:受益人已交单相符,但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受益人可凭相符单据向开证行主张付款,开证行付款后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开证行破产:受益人持有的信用证项下权利属于银行付款承诺,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但若信用证已承兑,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 受益人破产:开证申请人需关注信用证是否已兑付,避免重复付款风险
二审稿对"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债务"作出更细致的区分。对于信用证这类涉外结算工具,债权人需特别注意——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则与国内破产程序的衔接,往往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三、债权申报期限错过,还能不能"补报"?
这是鄂尔多斯贸易企业咨询量最高的问题之一。
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及二审稿精神,债权申报有明确期限。但法律也为"错过期限"留了补救空间:
-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可补充申报
- 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补充申报的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鄂尔多斯不少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对破产程序不熟悉,常因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而被动。建议企业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对方破产时的提前催告条款,并建立客户破产风险预警机制。
四、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如何与其他应收账款"打包"管理?
落到实操,单张票据或单笔信用证的债权体量往往有限,但企业对外债权可能是"票据+信用证+普通应收账款"的混合结构。
二审稿强化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为债权整合提供了制度基础。实务建议:
- 对账先行:破产申请受理后,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债权清单,包含票据信息、信用证编号、合同依据及付款凭证
- 分类申报:将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取回权等分别列明,避免混同导致审查延误
- 保全意识:对于尚在流转途中的票据,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票据被恶意转让或挂失
| 债权类型 | 申报依据 | 受偿顺位 |
|---|---|---|
| 已承兑票据债权 | 票据法+破产法 | 普通债权(有担保的除外) |
| 信用证项下债权 | UCP600+合同 | 普通债权 |
| 普通应收账款 | 合同+对账单 | 普通债权 |
| 有质押/保证的债权 | 担保物权登记 | 优先受偿 |
五、破产程序中的"和解"与"重整",对票据持有人有何影响?
很多债权人误以为:破产=清算=钱拿不回来。实际上,和解与重整程序为债权实现提供了更多可能。
- 和解程序:债务方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中止破产程序。票据持有人可作为债权人参与表决,对和解方案有异议的,可依法主张权利
- 重整程序:债务方继续经营,债权人按重整计划受偿。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和共益债务的保护,有利于维持企业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债权回收率
- 对信用证持有人的特殊意义:若开证申请人进入重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受影响,受益人仍可向开证行主张付款
说到底,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债权人,核心策略是"早申报、早参与、早保全"。鄂尔多斯企业身处能源产业链和跨境贸易节点,应收账款规模大、结算工具多样,更需要在交易前端做好商账管理,在风险发生时依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