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达州本地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是日常经营中极为常见的商业安排。上游供应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下游采购方通过信用证履约,资金流与单据流交织,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的对外债权便会面临清偿顺位、时效中断、票据权利存续等多重不确定性。

此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务界围绕票据追索权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信用证开证行垫款如何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边界如何界定等议题展开了密集讨论。对达州企业而言,读懂这些关注点,有助于在交易前端做好风险隔离、在中端做好证据固化、在后端依法主张权利。以下以问答形式梳理五类高频实务问题。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能不能继续追索?
这是达州制造业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达州经开区不少机械制造企业上游采购环节普遍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一旦采购方(债务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路径会发生变化。
核心观点: 票据权利并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但追索对象与申报路径需要及时调整。
- 对承兑行的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该责任不因出票人或背书人进入破产而免除。权利方仍可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承兑行拒付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 对出票人/前手的追索:若承兑行亦陷入困境,权利方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实务中,持票人应准备汇票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绝付款证明或承兑人破产受理裁定书等材料,及时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
- 时效衔接:票据追索权适用《票据法》规定的短期时效,同时需注意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程序相衔接,避免因程序选择失误导致权利悬空。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破产债权申报是两条并行路径,权利方应根据承兑行偿付能力、票据金额、背书链条等因素综合评估,优先选择实现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方式。
二、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已垫款,我方作为受益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达州商贸物流企业常通过信用证与省外采购商结算,若开证行对外付款后,申请人(债务方)进入破产,垫款债权的归属与申报是实务难点。
核心观点: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与破产债权申报规则在此场景下需要交叉适用。
- 受益人(权利方)已收妥信用证款项:信用证项下款项已足额到账,受益人的合同债权已实现,一般无需再就同一笔交易重复申报。但需注意,若存在部分付款、折价补偿或后续质量争议引发的扣减,应就未清偿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 开证行垫款、受益人未收款的:此时信用证项下债权归属于开证行,受益人不能就同一笔款项重复申报。但若受益人因基础交易合同对申请人享有其他应收账款,可就该部分债权依法申报。
- 保兑行参与的情形: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保兑行垫款后同样取得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受益人应注意区分各银行角色的权利边界。
实务中,达州部分贸易企业曾在信用证结算中遭遇申请人破产,导致款项长期挂账。建议企业在交易前端明确结算方式、留存全套单据,并在债务人出现经营异常征兆时及时启动商账管理预案。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如何计算?票据债权与普通债权是否有差异?
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直接影响权利方对重整计划、财产变价方案的投票结果。票据债权与信用证垫款债权在表决权计算上是否存在特殊规则,是企业普遍困惑之处。
核心观点: 债权性质决定表决权的归属与计算方式,但并非所有票据债权都自动获得表决权。
- 债权须经确认或临时确定: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或法院裁定确认后,方可行使表决权。票据债权同样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表决权限制:若票据债权被认定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存在保证金质押等情形),该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的表决权可能受到限制,但对其自身担保权益的确认享有表决权。
- 普通票据债权:无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普通商业汇票债权,通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表决。
建议权利方在申报债权时,主动向管理人提交票据原件、背书链条、拒绝付款证明等完整材料,争取债权尽快确认,以便及时参与债权人会议。
四、债务方在破产前恶意开具空头票据或虚假信用证,权利方如何依法维权?
实务中,个别企业在资金链紧张时通过开具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提供虚假贸易背景申请信用证,获取对手方货物或服务后陷入破产,权利方往往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核心观点: 此类情形下,权利方除申报破产债权外,还可考虑另行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 民事追责路径:若出票人、背书人或信用证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权利方可依据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折价补偿或损害赔偿。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当然阻断权利方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追偿权。
- 刑事责任线索:涉嫌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的,权利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程序的推进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中债权的认定,需与破产管理人保持沟通。
- 管理人撤销权: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对破产受理前一定期限内的不当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若债务方在破产前恶意开具票据转移资产,管理人可能依法撤销相关行为,权利方可督促管理人履职。
落到实操,达州本地企业在发现交易对手存在开票异常、信用证单据严重不符却强行议付等信号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启动商账管理流程,必要时在破产受理前完成财产保全,为后续依法追偿争取主动。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票据债权是否还能继续主张?
这是许多企业关心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债务方主体资格可能注销,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是否就此清零?
核心观点: 破产程序终结不当然消灭债权,但权利实现的路径和对象会发生变化。
- 对债务方的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原则上因破产免责而消灭(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另有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方注销后,权利方通常不能再向已注销的债务方主张。
- 对票据其他债务人的权利:这是关键。票据追索权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行使,上述主体的责任不因出票人破产而免除。权利方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可依法向票据前手、保证人等另行主张权利。
- 对开证行/承兑行的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责任独立于出票人破产程序,权利方仍可要求承兑行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同样独立,不受申请人破产影响。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这一原则在票据关系与信用证关系中同样适用——各票据债务人、各信用证当事人的付款义务并不因某一环节进入破产而消灭。具体可参考 《民法典》第579条。
结语: 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债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制度参照。对达州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控不能仅依赖事后救济,更需在前端交易设计、中端单据管理、后端权利主张三个环节建立系统性商账管理机制。面对债务方经营异常,及时启动对账、催告、保全等合规手段,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占据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