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反响热烈。对于大兴安岭地区以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而言,这次的修订并非"纸上谈兵"——它直接关系到日常经营中大量使用的票据与信用证结算能否在对方陷入困境时依然得到法律保护。实务里,一张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项,往往就是企业资金链能否延续的关键。

围绕这次修订,我们整理了五家大兴安岭本地企业最常问到的实务问题,逐一拆解,帮助权利方在商账管理环节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
Q1:对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手里还没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能主张权利吗?
这是很多贸易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大兴安岭地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和绿色食品出口商经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账期短则60天,长则180天。一旦票据到期前债务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票据能否兑付就成了悬在头上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参考 https://flk.npc.gov.cn
草案二审稿对票据权利的保护有进一步明确。实务中,持票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合法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但需要提醒的是,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票据到期后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
落到实操,权利方应在知晓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一时间核查票据状态:是否已提示付款、是否已取得拒付证明、是否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切勿因为对方"破产了"就消极等待,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Q2: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项,在对方破产时该如何主张?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并及时支付款项。参考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大兴安岭部分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习惯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实务里常遇到的情况是:货物已发运、单据已提交、信用证尚未到期,买方却突然进入破产程序。
草案二审稿对信用证结算的特别关注点体现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便买方进入破产,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付款承诺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如果信用证尚未到期、开证行已拒付或买方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信用证相关合同,权利方就需要及时通过依法追偿程序主张权利。
建议企业: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证条款,并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付或备用信用证,降低破产风险敞口。
Q3:破产申请受理后,我还能对债务方提起票据追索诉讼吗?
这是一个极具操作性的问题。根据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精神,破产申请受理后,针对债务方的个别清偿行为原则上应当中止,但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有其特殊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参考 https://flk.npc.gov.cn
实务中,持票人若未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及时行使追索权,很可能错过最佳维权时机。但持票人在破产受理后仍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同时保留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换个角度看,票据追索权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破产程序仅针对特定债务方生效,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并不当然受限。权利方应综合评估各追索对象的偿付能力,制定最优的债权实现路径。
Q4:草案二审稿对"重整期间的付款"有哪些新变化?对票据结算有什么影响?
草案二审稿在重整程序部分有若干调整,其中与票据结算密切相关的包括:重整期间债务方对外支付的审批机制更加明确,涉及大额款项支付的需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认可。
对于大兴安岭的制造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如果债务方处于重整阶段,其对外开具或兑付票据的行为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程序约束。权利方需要密切关注债务方的重整进展,及时向管理人主张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延误申报期限。
需要提醒的是,重整期间的债务方仍有可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部分到期债务,权利方可主动与管理人沟通,争取以折价补偿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实现债权。
Q5:实务中,企业如何提前防范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破产风险?
回到源头,商账管理的核心在于"事前防范胜于事后追偿"。结合大兴安岭本地企业的经营特点,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 客户资信动态评估:对长期合作的贸易伙伴定期进行资信调查,关注其涉诉、被执行、经营异常等公开信息,一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调整结算方式。
- 票据期限合理把控:避免过度依赖远期票据结算,对于交易对手经营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优先采用现款现货或即期信用证。
- 合同条款设计: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一旦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所有未到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权利方可据此主张权利。
- 及时对账与催告: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发现回款异常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催告,固定债权证据,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 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主动跟踪交易对手的破产申请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因超期而丧失权利。
说到底,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既是对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强化,也是对权利方维权意识的提醒。票据与信用证作为企业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其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权利方自身的主动管理和及时行动。大兴安岭地区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应当将商账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的核心环节,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