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东北地区市场主体的高度关注。作为吉林市船营区的制造与贸易企业,很多经营者在票据结算和信用证业务中积累了大量对外债权。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这些债权如何主张、如何实现,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现实课题。

问题一:债务方破产了,我手里的汇票还能兑现吗?
这是船营区制造企业最常见的困惑。不少企业在与下游客户结算时,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一旦汇票的承兑方或出票方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票据权利的特别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实务中,权利方应当注意:汇票本身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权利不因基础交易关系的变化而当然消灭。即使债务方破产,持票人仍可依法向承兑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建议船营区的制造企业在票据到期前持续关注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发现异常时及时通过公示催告等程序固定权利。
问题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破产程序中算哪类债权?
船营区的贸易企业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当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已发货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笔钱算普通债权还是优先债权?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负有独立的付款义务。若债务方破产,权利方已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责任不因债务方破产而免除。但实务中需要提醒的是,权利方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保留完整的单据链条。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权利方主张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基础依然稳固。
https://flk.npc.gov.cn/articles/i39880
问题三: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截止时间怎么把握?
这是船营区服务业企业最常遇到的实务问题。一家承接设备维修服务的中小企业,为某制造企业提供了价值数十万元的维修服务,对方破产后,服务方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怎么办?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债权申报程序作出了优化。实务中,权利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法院公告会明确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十日
- 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补充申报需承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的后果
船营区的企业主应当建立债权信息台账,对经营中的大额应收账款设置预警机制,避免错过关键时间节点。
问题四:债务方转移资产逃避付款,权利方如何维权?
船营区的制造企业时常面临这样的情况:债务方在破产前将设备、存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处置财产,导致权利方的回款无望。
修订草案二审稿强化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实务中,权利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不当处分行为。特别是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资产转让、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
需要提醒的是,权利方应当及时收集债务方资产转移的证据,包括交易合同、资金流水、资产评估报告等,以便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时有充分依据。
问题五: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中,权利方如何争取有利方案?
船营区的贸易企业往往面临选择:是同意债务方的和解方案,还是支持重整计划?不同选择对回款比例和时间差异巨大。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表决机制作出了完善。实务中,权利方应当关注:
- 和解协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 权利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船营区的企业主在参与债权人会议时,建议提前与其他债权人沟通,形成合力,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不利于自身权益的表决。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船营区的制造企业、贸易企业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面对票据、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产生的对外债权,权利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商账管理体系,在债务方出现经营异常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主张权利。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权利方可以通过对账、催告、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最大限度实现回款目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