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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债权人关注什么

崇明企业的经营场景中,票据结算与信用证支付占据了相当比重。制造业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承兑汇票、贸易企业对客户的信用证交单,构成了日常资金流转的核心环节。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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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债权人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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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企业的经营场景中,票据结算与信用证支付占据了相当比重。制造业企业对上游供应商的承兑汇票、贸易企业对客户的信用证交单,构成了日常资金流转的核心环节。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这些依靠商业信用搭建的回款路径就会面临中断风险。

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让很多崇明企业意识到:商账管理不能只盯着"对方欠钱不还",还要提前预判破产程序对票据权利、信用证权益的影响。落实到实操层面,权利方需要在对方尚未失联时,就建立一套从对账、催告到保全的完整闭环。

实务图示

问一:债务方被法院受理破产后,票据追索权还能行使吗?

这是崇明制造业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某陈家镇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持有对方开具的6个月期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0万元。在票据到期日前一周,债务方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实务里,权利方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 如果破产受理发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后向债务方主张票据权利,但若债务方已进入破产程序,票据追索将转化为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的一部分;
  • 如果债务方在票据到期后才进入破产,持票人仍可依法向承兑人、背书人主张权利,但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权利方对票据的主张,本质上是对合法债权的依法追偿。

需要提醒的是,崇明部分中小贸易企业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往往忽略了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持续跟踪。等到票据兑付受阻才着手维权,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商账管理窗口期。

问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破产受理后还能主张吗?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石,但一旦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这一原则就会受到冲击。

陈桥镇一家农产品贸易企业,通过信用证向境外采购农资设备,开证行为本地农商行。当债务人破产时,企业面临的核心困惑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究竟算不算破产债权?

实务中的处理逻辑是:

  1. 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不因开证申请人破产而当然免除;
  2. 但若权利方是开证申请人一方(即贸易企业),其对银行已付款项形成的追偿权,需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3. 修订草案二审稿关注到,部分债权人担忧信用证权益在破产程序中"悬空",因此对涉及结算工具的特殊债权类型,征求意见中提出了分类保护的建议。

换个角度看,崇明企业的信用证结算多集中在农产品出口和农资进口两个方向。权利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就应当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建立动态的商账管理台账,而不是等到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才被动应对。

问三:修订草案对债权申报有什么新的关注点?

草案二审稿在债权申报环节,回应了实务中债权人反映集中的几个问题:

  • 申报期限的弹性:部分债权人因未及时获知破产信息而错过申报期,草案拟对申报期限的起算和延长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 附条件债权的认定:票据追索权、信用证项下待确定金额的债权,属于附条件债权,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这类债权可以申报,但需在申报时说明条件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
  • 连带债权的申报:崇明制造业中常见担保关系,若主债务方破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的追偿权,草案拟明确担保人可直接申报债权,无需等待主债权确认。

落到实操,权利方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立即整理全部交易凭证——合同、发票、对账单、票据复印件、信用证全套单据;
  2. 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债权申报书,注明债权性质(普通债权、票据债权、信用证债权等);
  3. 对金额存在争议的债权,主动申请管理人核查,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

问四:重整程序中,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如何保护?

崇明企业的债务方进入破产重整,而非直接清算,权利方的处境会更为复杂。

某竖新镇的机械加工企业,持有债务方出具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对方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提出"暂停票据兑付、待重整计划执行后再行清偿"的方案。企业是否只能被动接受?

实务中的判断路径是:

  • 票据权利具有法定性,破产受理前的票据追索权不因重整程序而当然消灭;
  • 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一规则是否延伸适用于票据追索,目前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 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中,有债权人建议明确:票据和信用证等结算工具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享有优先保护地位,避免权利方因重整周期过长而遭受实质性损失。
说到底,崇明企业在参与重整程序时,应当主动与管理人沟通票据和信用证债权的具体处理方案,必要时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五:破产受理后,权利方还能采取哪些保全措施?

这是一个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被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方完全被动。

  • 财产保全的衔接:破产受理前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破产受理后自动转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控制,权利方应向管理人申报保全情况;
  • 抵销权的行使:权利方对债务方也负有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在票据背书关系中尤为常见;
  • 撤销权的应对:若债务方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权利方需提前准备交易真实性的证据。

崇明某贸易企业的案例值得参考:该公司在债务方出现经营恶化迹象时,及时完成了对账并固定了往来凭证,在债务方破产后,凭借完整的商账管理记录,成功主张了抵销权,实际回款比例远高于普通债权人的平均清偿率。

需要提醒的是,商账管理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而非"事后补救"。对于崇明制造与贸易企业而言,建立客户资信评估机制、规范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流程、定期对对外债权进行对账催告,才是降低破产风险的最有效路径。


本文涉及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 https://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 → https://www.court.gov.cn

应收账款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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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时效届满会影响胜诉权,建议尽早催收、留存证据,必要时以律师函等方式中断时效。

对方拖欠货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可依据《民法典》第579条请求其支付;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第577条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还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约束。

协商无果,如何依法追偿?

通常路径为:书面催收 → 律师函 → 诉讼或仲裁 → 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划扣财产)。胜诉后应在二年内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找不到债务人或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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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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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支付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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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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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法条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建成法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有处置手段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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