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最受工程圈关注的,是第十三条对"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作出的刚性约束。过去不少承包人拿着完工证明,却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一句"还在走审计"挡在门外,工程款一拖就是两三年。新规把这句话的边界画清楚了,也给长期处于弱势的中小施工企业递了一把实在的尺子。
说到底,第十三条要解决的是"以审计为名拖欠工程款"的老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没有在合同里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不支持用审计结果来认定工程价款。换句话说,审计不再是天然的最后一道结算闸门。这条规则直接保护了居于弱势的中小施工企业,也让"以审压价、以审拖款"失去了法律支点。立法目的写得直白:根治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借审计压款拖款、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顽疾。

落到实操,第十三条第二款才是真正的"紧箍咒"。它规定:双方约好了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审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要是没有约定合理期限,那么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一年,这是硬杠杠。审计机关或者发包方再想用"流程长、层级多"当借口无限期压款,法律层面已经不认了。这条规则改变的不是审计制度本身,而是审计在民事结算里的法律地位——它从"最终裁决"降级为"约定期限内的参考"。
承德企业的回款困境,不只是工程圈的事
承德作为京津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旅游服务重镇,本地企业面临的回款压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
在制造领域,承德高新区聚集了一批机械加工、稀土新材料和汽车零部件企业。这些企业向本地国企或大型基建项目供货后,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货物已经交付、验收单已经签字,但付款节点却卡在"等待审计"或"财政评审未出"。一家从事矿山设备配件生产的中型企业负责人曾向我们反映,2023年向某市属国企供货约680万元,对方以"上级审计流程未完"为由,半年只支付了200万元,剩余480万元一拖再拖,企业不得不靠短期拆借维持工资发放。
在贸易与服务业,承德中心城区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文旅配套服务商同样深受其害。一家承接景区周边酒店装修改造的装饰公司,2024年初完成施工后提交结算资料,发包方却以"需等待文旅集团内部审计"为由迟迟不付款,拖了将近18个月。这类案例在承德的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物业服务等链条中并不少见,中小企业往往因为现金流紧张,不敢轻易启动法律程序,结果越等越被动。
需要提醒的是,新规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传统建筑施工企业。凡是合同里写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而发包方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无论是工程总包、专业分包、材料供应还是服务采购,都可以援引这一规则主张权利。
实务案例:承德本地企业的"一年之困"与破局
换个角度看,我们来讲一个发生在承德的真实案例。
2023年3月,承德某环保科技公司(下称B公司)承接了平泉市一处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道工程,合同价款约520万元。工程于同年8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B公司在9月5日通过邮政EMS向发包方(某区属国企子公司)寄送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快递单上注明"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条款中写明:"结算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但未约定具体审计期限。
此后,发包方以"财政评审流程复杂"为由,仅支付了300万元,剩余220万元一拖再拖。B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024年9月两次发函催告,对方始终回复"正在走流程",既不否认欠款,也不给出明确时间表。到了2024年11月,距离B公司提交结算文件已满一年,审计仍未出具。
实务里,B公司如果按照旧规则,可能还会继续等下去。但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https://flk.npc.gov.cn)。结合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B公司满一年后即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果主张权利,不必再被动等待审计结论。
需要强调的是,B公司的关键证据在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的固定——邮政EMS底单、快递签收记录、以及文件清单,这些都是后续启动鉴定或诉讼的时间锚点。实务中很多纠纷败在"说不清哪天交的",导致一年期限起算点模糊,反而吃了亏。
承德企业如何把新规用到位?
落到实操,企业在商账管理中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第一,签约阶段提前锁定结算规则。 签合同时尽量不写"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写清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加签证;如果对方强势必须写,一定同时约定审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例如六个月。对承德本地的中小制造企业和工程分包商而言,这是成本最低的防线。
第二,提交结算资料当天就做好证据留存。 务必留存签收记录、邮寄底单、系统上传回执,把"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这一关键节点固定下来。建议在商账管理台账里,把这一天单列为一栏,并附电子凭证,作为后续所有动作的起点。
第三,满一年未出审计结果,果断启动鉴定或诉讼。 审计结果逾期未出具,或者审计结果与施工合同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出来的价款,基于施工合同和签证资料,往往比模糊的财政口径更有说服力。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发包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其实也受益于这条规则——它倒逼内部结算流程提速,避免因为个别环节拖延把整个项目拖成诉讼。对发包方而言,与其被动等审计,不如在合同中主动约定一个不超过一年的审计期限,并明确逾期即按送审价或合同价结算,把不确定性提前锁死。这样既守住财政资金把关的职责,也不至于把合作方逼上法庭。
最后给承德本地中小企业三点建议:第一,签合同时尽量不写"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写清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加签证;第二,如果必须写,一定同时约定审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第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当天就做好证据留存,满一年即可启动鉴定或诉讼,别被"等审计"三个字耗住。依法维权,从来不是嘴上说说,而是把每一个时间节点攥在手里。
| 关键节点 | 起算/含义 | 企业动作 |
|---|---|---|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一年期限起算点 | 留存签收、邮寄、上传凭证 |
| 届满一年 | 审计仍未出具 | 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 审计结果明显不符 | 与施工合同冲突 | 主张鉴定、异议并存 |
| 签约时 | 是否约定审计期限 | 尽量不写或写短于一年 |
把上表贴在项目部或财务室里,比事后翻合同管用得多。新规落地的意义,不只是给了承包人一把尺子,更是把"应收账款"的回收节奏,重新交回了真正干活的人手里。商账管理的成熟度,往往就体现在这些被提前固定的时间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