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企业从事制造、贸易与服务业,日常经营中大量依赖票据与信用证进行结算。一旦上游客户或下游经销商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按期回款"的困境。《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票据、信用证结算相关的条款,成为债权人最为关注的核心议题。

说到底,票据与信用证是长治制造企业与贸易公司结算的"血液",一旦债务方破产,这些结算工具的安全性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顺利收回关键款项。
问题一:票据到期前债务方进入破产,持票人还能主张票据权利吗?
这是长治液压设备、特种车辆制造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实务中,长治某机械制造企业向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约定3个月后到期付款。若汇票未到期,债务方(出票人或承兑银行)突然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依据二审稿相关条款,破产程序启动后,未到期的票据权利不再因"期限利益"而丧失。持票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依法行使追索权。
需要提醒的是,长治本地贸易企业在接收票据时,务必确认承兑人的资信状况,避免接收高风险金融机构承兑的票据。
问题二:信用证开证行破产,受益人能否直接向付款行索偿?
长治服务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常用信用证结算。一旦开证行破产,受益人(长治本地企业)面临"货已发出、钱收不回"的困局。
二审稿明确,破产程序不影响信用证的独立付款原则。受益人可依据信用证的独立性,直接向指定付款行主张权利,而非等待开证行破产程序的结果。
实务里,长治企业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建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大型银行作为开证行,并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行的独立付款义务。
问题三:长治制造企业应收账款如何参与破产债权申报?
长治是山西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制造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债务方进入破产后,权利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破产不影响债权人的申报权利。具体而言,长治制造企业需注意以下要点:
- 申报期限: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对账单、催款记录等。
- 证据完整性:票据、信用证相关单据应与基础合同一并提交。
- 债权确认:对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问题四:破产程序中,票据追索权与债权申报如何衔接?
这是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长治某贸易企业持有债务方开具的商业汇票,债务方破产后,企业既想行使票据追索权,又想申报债权,二者如何协调?
二审稿强调,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可以并行,但不得重复受偿。持票人可选择:
-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或直接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前手清偿后再向破产程序申报。
换个角度看,长治企业应提前在合同中对票据结算设置"破产条款",明确约定一方破产时票据权利的处理方式,减少后续争议。
问题五:债务方破产清算,持票人能否以票据抗辩权对抗管理人?
长治制造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常遇到管理人对票据权利提出抗辩,例如主张基础合同存在瑕疵。二审稿明确,票据具有无因性,管理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瑕疵对抗善意持票人。
实务中,长治企业需注意:
- 善意取得:确保票据取得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 票据审查:接收票据时核验签章真实性、背书连续性。
- 及时主张权利: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权利减损。
长治企业应对建议
| 场景 | 应对策略 |
|---|---|
| 票据结算 | 选择资信良好的承兑人,保留完整票据流转证据 |
| 信用证结算 | 指定资信银行作为付款行,明确独立付款条款 |
| 债务方破产 | 及时申报债权,必要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 日常商账管理 | 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定期与客户对账,及时催告 |
说到底,长治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强化商账管理,通过合同条款设计、票据资信审查、定期对账催告等合规手段,降低债务方破产带来的回款风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来源:https://flk.npc.gov.cn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来源:https://flk.npc.gov.cn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