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市场主体特别是新疆地区制造业、贸易企业的广泛关注。草案对债权人保护、重整程序、债务清偿顺序等核心条款均作了调整。对于昌吉州以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为主导的产业格局而言,票据结算与信用证融资往往是企业对外债权的重要载体,二审稿的变化直接关乎这类债权的清偿路径与实现效率。

一、问:修订草案对"票据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有什么新要求?
实务里,昌吉不少装备制造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结算工具。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的处理往往成为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
二审稿明确细化了票据债权的申报要求,强调持票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并附具票据原件或经核验的电子票据信息。未申报的,不得在破产分配中主张权利。需要提醒的是,票据债权与普通合同债权的确认标准不同——票据具有无因性,只要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且形式完备,权利方即可主张票据金额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落到实操,昌吉的贸易企业应当做到"四件事":一是在破产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核实票据状态;二是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票据复印件及背书连续证明;三是确认是否存在质押、贴现等权利负担;四是关注管理人是否对票据债权提出异议。票据债权一旦被管理人否认,债权人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避免权利落空。
二、问: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性?
昌吉是面向中亚市场的重要商贸通道,不少外贸企业通过信用证结算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货款。债务方破产后,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审稿对涉外结算债权的处置规则作出进一步澄清:信用证项下已发货但未收汇的应收账款,属于权利方对开证行或进口商的合同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若信用证为保兑证,保兑行的付款义务不因开证行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可直接向保兑行主张权利。
换个角度看,昌吉企业的商账管理在出口贸易中应当前置:在签约阶段即明确结算方式、开证行资质及保兑安排;在发货后及时跟踪单据交付与信用证议付进度;在债务人出现经营异常迹象时,提前通过银行渠道核实信用证状态并评估权利保障程度。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权利人应尽快向管理人申报信用证项下全部未结清金额,包括本金、利息及合理费用。
三、问、债务方进入重整后,票据和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序会受影响吗?
这是昌吉中小企业最为关切的问题。实务中,不少制造企业在债务方重整期间面临"账面上的债权拿不到现金"的困境。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票据权利属于法定例外情形之一,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一般不受重整程序限制。不过,若票据债务方为重整企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需向管理人主张,且清偿顺序仍应遵循破产法规定的顺位规则。
信用证债权的清偿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信用证开证行为破产企业,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为第三方银行开证且已兑付,则权利方已实现权利,不涉及破产分配。二审稿征求意见稿中,有观点建议进一步细化票据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优先保护规则,以期平衡债务人重整成功率与债权人利益。
落到实操,昌吉企业应当建立"票据+信用证"双重风险监测机制:当债务方出现重整迹象时,第一时间评估票据追索权与信用证兑付可能性;若票据追索受阻,应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确认债权金额,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
四、问:破产法修订后,债权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什么强化?
二审稿在债权人权利保障方面新增了若干条款,其中与票据、信用证债权人密切相关的包括: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确认阶段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债权审核意见,并说明认定或否认的理由;债权人对于债权金额或性质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https://flk.npc.gov.cn)。在破产程序中,这一规则同样适用,权利方对票据金额及信用证项下应收款的请求权受法律保护。
对于昌吉的中小企业而言,知情权强化意味着不能再"被动等结果"。实务建议:债权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破产案件的跟踪,定期与管理人沟通债权申报进度;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不予确认决定,应当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避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五、问: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昌吉企业如何有效表达诉求?
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提交意见。实务中,昌吉州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已组织企业集中梳理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领域的共性问题,并代表行业向立法机关反馈。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该条例精神在破产法语境下同样具有参照价值,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因程序性障碍而被不当搁置。
昌吉企业的建议应聚焦于以下方向:一是明确票据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快速确认通道;二是细化信用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区分;三是强化管理人在涉外结算债权处理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涉及具体破产债权申报与票据、信用证权利主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依法委托合规商账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昌吉企业票据与信用证债权应对要点速查表
| 风险场景 | 关键动作 | 法定期限 |
|---|---|---|
| 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 | 立即向管理人申报票据/信用证债权 | 法院公告期内 |
| 票据债权被否认 |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 收到通知后15日内 |
| 重整期间行使追索权 | 向管理人书面主张 | 无固定期限,宜尽早 |
| 信用证已议付未收汇 | 核对开证行资质,评估保兑可能性 | 发货后及时跟踪 |
| 对管理人决定不服 | 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 法定期限内 |
依法主张权利、规范商账管理,是昌吉企业在复杂经济环境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