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昌都本地从事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的企业主、财务负责人纷纷关注:若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手里的票据、信用证结算款项还能不能安全收回?

结合草案二审稿中债权人保护条款的修订方向,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为昌都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Q1:付款人(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我手里的银行承兑汇票还能正常兑付吗?
核心结论:票据权利不因破产受理而当然消灭,但兑付路径会发生变化。
昌都当地不少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民族手工艺制造企业习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回款。若承兑银行作为付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实务中需要区分两类情形:
-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破产时,持票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张权利;
-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破产时,持票人可立即转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行使追索权。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虽具有独立性,但必须在法定时效内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查看原文。昌都企业应建立票据到期预警台账,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追偿机会。
Q2:昌都贸易企业通过信用证结算出口,开证行破产怎么办?
核心结论: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证相符时开证行付款义务不因申请人破产而免除。
昌都是面向南亚的商贸枢纽,不少企业通过信用证与尼泊尔、印度等国客户结算。若境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
- 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这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特征;
- 只要昌都企业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破产管理人也无权单方面拒付;
- 实务中,昌都企业应确保交单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保留全套单据及银行往来记录,以备申报债权时使用。
建议:昌都外贸企业可考虑通过国内代理行交单,或选择信用良好的国际银行开立信用证,从源头降低结算风险。
Q3:破产受理后,债务方之前签发的票据还没到期,持票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核心结论: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可依法申报债权,也可在破产程序外行使追索权。
昌都本地制造企业在经营中常遇到此类场景:客户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票据到期日前客户已进入破产程序。此时:
- 持票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等待破产财产分配;
- 同时,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
- 实务中建议双线并行:既申报债权,又向其他前手追索,以最大化回款概率。
Q4: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优先受偿?
核心结论:信用证项下债权一般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无优先受偿权,但可争取在调解或重整方案中获得更有利安排。
昌都商贸企业需明确:信用证结算产生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在破产程序中通常按普通债权处理。但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债权人可通过以下路径争取更好结果:
-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 在管理人处置资产过程中,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债权被遗漏;
- 若债务方提出重整方案,可要求对信用证债权给予优先清偿或分期安排。
Q5:昌都制造企业如何通过商账管理机制,防范交易对手破产带来的票据与信用证风险?
核心结论:事前防范优于事后追偿,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与票据动态跟踪机制是关键。
昌都本地的制造企业、贸易企业和服务企业,建议从以下四个维度完善商账管理:
| 风险维度 | 实务建议 |
|---|---|
| 客户准入 | 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优先选择国有银行承兑汇票或信誉良好的国际银行开证 |
| 票据管理 | 建立票据到期日历,提前30天预警;票据背书转让前核实前手资信 |
| 信用证操作 |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交单符合"单证相符"要求;保留全套单据原件 |
| 风险处置 | 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时,及时启动催告程序,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昌都企业提供了完善商账管理、依法主张权利的更好法律环境。票据与信用证作为重要的结算工具,在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时并非"束手无策"。昌都企业应提前布局,建立常态化的客户信用评估与票据动态跟踪机制,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及时依法追偿,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