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滨州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企业而言,这次修法与日常资金周转、票据结算、信用证业务息息相关。实务中,不少企业因为对债权人权利边界不清,错失依法主张权利的最佳窗口。换个角度看,这次修订恰恰是一次梳理商账管理逻辑、提前布防风险的好机会。

问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我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还能行使追索权吗?
核心关切:票据权利是否因破产而"冻结"。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权利保护方面作出若干细化,其中涉及票据追索权的条款引发较多讨论。实务里,票据追索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但需要注意的是,追索权的行使方式需要从"个别追偿"转向"依法申报+参与程序"。
以滨州某铝加工企业为例:该企业向下游贸易商开具一张到期日为2024年6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20万元。若该贸易商在汇票到期前已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诉讼,而应当:
- 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附上汇票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绝付款证明等关键证据
- 关注债权人会议对票据债权的核查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在破产程序中,票据债权作为金钱债权的一种,同样受法律保护。https://flk.npc.gov.cn
落到实操:企业财务人员在发现交易对手经营异常时,应提前准备票据全套原件,必要时通过律师向管理人发函确认债权申报路径,避免因错过申报期限导致权利受损。
问2:信用证项下款项尚未结清,开证行或申请人进入破产,受益人如何主张权利?
核心关切: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破产程序的交叉。
信用证业务在滨州港口贸易、大宗商品进出口企业中较为常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取保条款"(即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作了调整,部分债权人担心信用证项下权利可能受到影响。
需要提醒的是,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原则上不受基础交易合同争议或申请人破产的影响。但实务中存在两种风险场景:
| 场景 | 风险点 | 应对建议 |
|---|---|---|
| 开证行破产 | 信用证兑付能力丧失 | 尽快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信用证项下债权 |
| 申请人破产 | 申请人无力偿付垫款 | 关注信用证是否已押汇或保理,提前锁定融资方权利 |
滨州某进出口企业曾遇到境外买方申请信用证后国内破产,受益人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部分清偿。这提醒企业:信用证业务务必做好交易对手资信尽调,并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问3: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能否申报?如何确定金额?
核心关切:未到期债权的申报与利息计算。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这是实务中争议较多的一点。
以滨州某纺织企业为例:该企业向下游服装厂供货,合同约定货到60天付款,应收账款余额380万元。在账款到期前15天,服装厂进入破产程序。此时纺织企业可以申报的债权金额包括:
- 本金:380万元(未到期视为到期)
- 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违约金:如合同有约定,可一并申报
落到实操:企业在发现债务方出现经营困难时,应主动对账、固定债权金额,并保留合同、送货单、发票、对账单等全套证据链。等到破产程序启动后再补材料,往往已经错过最佳时机。
问4:破产撤销权会影响我方已转让的票据或已收到的货款吗?
核心关切:破产撤销权与善意取得的冲突。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引发债权人对"已转让权利是否安全"的担忧。实务中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方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支付除外
-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方明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
- 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其权利通常不受破产撤销权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票据善意取得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s://www.court.gov.cn
以滨州某物流企业为例:该企业接受债务方以票据支付运费,票据已通过背书转让至第三方。若债务方后被宣告破产,物流企业与第三方持票人均属善意权利人,其票据权利不受破产程序影响。但企业需保留完整的交易背景证据,以证明善意取得。
问5:债权人会议对商账管理方案有表决权吗?如何参与?
核心关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与表决权。
修订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明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享有表决权。对于持有较大规模应收账款的企业而言,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
实务建议如下:
- 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公告期限内完成申报,逾期可能影响表决权
- 推选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企业可参与推选,直接参与破产财产管理决策
- 关注重整计划草案:如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涉及债权调整方案,债权人需审慎投票
- 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对于复杂债权结构(如票据+信用证+应收账款混合),建议委托律师或商账管理机构协助参与程序
说到底,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若干条款,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利边界与实现路径。滨州制造、贸易、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学习新规,提前完善商账管理制度,在交易前端做好资信审查,在中端做好对账催告,在后端及时主张权利。只有把合规意识嵌入日常经营,才能在风险来临时掌握主动。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