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北海从事服务贸易与航运业务的企业而言,这份草案的修订动向直接关系到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权利保障。北海港作为面向东盟的航运枢纽,许多企业在船运代理、港口服务、跨境贸易结算中广泛采用票据与信用证方式收取款项。一旦交易对手方进入破产程序,主张权利的路径与实现效率,往往决定企业资金链能否维持。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票人的追索权如何主张?
在航运服务与贸易结算中,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常见的支付工具。实务中,一家北海的港口物流企业向船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结算港口服务费用。若该船公司随后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企业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不再受破产程序中止的限制。持票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以依法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主张权利。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即使基础交易合同存在争议,持票人仍可凭票据本身主张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对于依赖票据回款的服务贸易企业,建议在交易对手出现经营异常时,第一时间完成票据提示付款,固定权利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后续主张。
二、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如何确认?
信用证结算在北海的进出口贸易中应用广泛。某外贸企业以信用证方式向海外买方销售北海银饰产品,开证行已承兑,但买方随后在国内申请破产重整。此时,外贸企业能否就信用证项下款项主张权利?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银行一旦承兑信用证,即形成独立的付款义务,不因基础交易的争议或买方破产而当然消灭。权利方可以凭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单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实务中,部分企业因未及时提交完整单据或错过索赔期限,导致权利落空。建议在信用证项下款项到期前,做好单据审核与交付的合规管理,确保权利链条完整。
三、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方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是否会被撤销?
这是一个高频问题。某航运代理公司向一艘货船提供燃料补给服务,费用80万元。货船运营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四个月,向该代理公司支付了60万元,剩余20万元尚未支付。破产管理人随后以"个别清偿"为由,请求撤销该笔付款。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个别清偿的撤销规则进行了细化。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方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若债务方已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存在例外:若该清偿使债务方财产受益,或属于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必要支出,则不予撤销。
对于服务贸易企业而言,日常经营中频繁的资金往来需做好记录与对账,区分正常经营支出与个别清偿,避免在破产程序中陷入被动。
四、债权申报期限如何计算?错过申报有何后果?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债权申报程序作出了调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申报本身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但若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仍未补充申报的,将丧失依照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权利,只能就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剩余部分主张权利。
实务中,部分企业因对破产程序不熟悉,错过申报期限,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在破产程序中获偿。建议在得知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关注法院公告,在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
五、债权人如何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修订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对于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还可以就权利确认、清偿顺位等问题提出异议。
需要提醒的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不仅要关注实体权利的确认,还要重视程序权利的行使。例如,对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投票表决,或依法申请复议。
对于北海从事航运与服务贸易的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商账管理机制,定期对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在出现风险信号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是降低破产风险的有效手段。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债权人应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为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债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框架。对于北海的企业而言,理解规则、完善机制、及时行动,是应对交易对手破产风险的关键。
相关法律依据参见:《民法典》相关条款(诉讼时效/违约责任/金钱债务履行)(权威出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