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最受工程圈关注的,是第十三条对"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作出的刚性约束。过去不少企业拿着完工证明,却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一句"还在走审计"挡在门外,关键款项一拖就是两三年。新规把这句话的边界画清楚了,也给长期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递了一把实在的尺子。
说到底,第十三条要解决的是"以审计为名拖欠款项"的老问题。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商业汇票承兑期限、行业惯例及合理经营周期确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而司法解释更进一步——审计不再是天然的最后一道结算闸门,"以审压价、以审拖款"失去了法律支点。

落到实操,第十三条第二款才是真正的"紧箍咒"。它规定:双方约好了以审计结果结算的,审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要是没有约定合理期限,那么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一年,这是硬杠杠。审计机关或者发包方再想用"流程长、层级多"当借口无限期压款,法律层面已经不认了。这条规则改变的不是审计制度本身,而是审计在民事结算里的法律地位——它从"最终裁决"降级为"约定期限内的参考"。
实务里我们见过一个北辰本地的案例。某位于北辰开发区的机械制造企业(下称"北辰精工")2023年9月向某国有商贸平台公司交付了一套定制化生产线设备,合同金额1860万元。双方合同里约定了"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但未约定评审期限。设备验收合格后,采购方仅支付了60%进度款,剩余744万元尾款以"财政评审尚未完成"为由一拖再拖。北辰精工2024年、2025年连续发函催告,对方始终回复"在走流程",既不否认欠款,也不给时间表。被拖的近两年里,北辰精工下游的零部件供应商和装配班组同样拿不到钱,资金链一度紧到要借过桥贷,财务成本多出约52万元。
换成新规则看,北辰精工2023年9月提交结算文件,到2024年9月就满一年。一年届满评审仍未出具,北辰精工完全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用鉴定结果主张权利,而不必苦等评审。需要提醒的是,新规给了企业一条清晰的后路:审计结果逾期未出具,或者审计结果与合同明显不符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出来的价款,反而更有说服力,因为它基于合同和履约资料,而不是模糊的财政口径。北辰精工若早半年启动鉴定,那52万元过桥成本本可省下。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第十三条的"一年"是从"企业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是从设备交付验收起算,也不是从合同约定期限起算。所以企业务必留好提交结算资料的签收记录、邮寄底单、系统上传回执,把这一天固定下来。实务中很多纠纷败在"说不清哪天交的",导致一年期限起算点模糊,反而吃亏。我们建议企业在商账管理台账里,把"提交结算文件之日"单列为一栏,并附电子凭证,作为后续所有动作的起点。
换个角度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其实也受益于这条规则——它倒逼内部结算流程提速,避免因为个别环节拖延把整个项目拖成诉讼。对发包方而言,与其被动等审计,不如在合同中主动约定一个不超过一年的审计期限,并明确逾期即按送审价或合同价结算,把不确定性提前锁死。这样既守住财政资金把关的职责,也不至于把合作方逼上法庭。
最后给北辰中小企业三点建议:第一,签合同时尽量不写"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写清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加签证;第二,如果必须写,一定同时约定审计期限,最好短于一年,例如六个月;第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当天就做好证据留存,满一年即可启动鉴定或诉讼,别被"等审计"三个字耗住。依法维权,从来不是嘴上说说,而是把每一个时间节点攥在手里。
| 关键节点 | 起算/含义 | 企业动作 |
|---|---|---|
| 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 一年期限起算点 | 留存签收、邮寄、上传凭证 |
| 届满一年 | 审计仍未出具 | 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
| 审计结果明显不符 | 与合同冲突 | 主张鉴定、异议并存 |
| 签约时 | 是否约定审计期限 | 尽量不写或写短于一年 |
把上表贴在项目部或商务部的墙上,比事后翻合同管用得多。新规落地的意义,不只是给了企业一把尺子,更是把"应收账款"的回收节奏,重新交回了真正干活的人手里。商账管理的成熟度,往往就体现在这些被提前固定的时间锚上。
依据提示: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不能以内部流程为由无限期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