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票据、信用证结算权利的条款修订,引发河北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的广泛关注。不少企业反映,往年因为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手里的商业汇票和信用证款项迟迟无法兑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严重影响现金流周转。这次修法到底改了什么、对河北企业意味着什么,落到实操层面该怎么应对,本文用问答形式逐一拆解。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还能主张权利吗?
这是实务里最常碰到的问题。假设石家庄某装备制造企业向唐山供应商开具了一张半年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还没来得及贴现或兑付,债务方就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这张汇票的权利怎么办?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债权人不享有追回权。 这意味着,如果票据尚未到期,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票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不能再要求付款人直接付款;相反,如果付款人在破产受理后仍坚持付款,权利方有权要求返还。
换个角度看,这条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破产程序不能成为票据持票人"薅羊毛"的窗口,付款人在破产受理后仍主动付款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对河北企业的实操提示:
- 唐山、邯郸的制造企业在交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长期限商业承兑汇票,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结算;
- 一旦发现交易对手出现破产风险信号(如欠薪、资产被查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继续开票,并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破产受理后还能不能正常议付?
河北是外贸大省,石家庄、廊坊、秦皇岛的贸易企业大量使用信用证结算。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信用证的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开证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可依信用证条款进行议付或付款,但需向管理人报告。
这条规则的逻辑是: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为申请人破产而消灭,但为了防止信用证被滥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律要求开证行履行报告义务。
实务里需要注意三个节点:
- 议付前:核实开证行是否已收到破产受理裁定;
- 议付时:确保单证相符,避免因为单据瑕疵被开证行拒付;
- 议付后:管理人有权对已付款项进行审查,若存在恶意议付,可能撤销交易。
对于河北贸易企业来说,建议在外贸合同中增加"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卖方有权提前终止信用证项下交单义务"的条款,给自己留出退路。
三、票据追索权和信用证议付款,在破产清偿中排第几位?
很多河北企业关心:我的票据和信用证债权,能不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拿到钱?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是:票据追索权、信用证议付款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只有在债务方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债权类型 | 清偿顺位 | 河北企业常见场景 |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第一顺位(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 石家庄某企业以设备抵押向银行融资后开具汇票 |
| 票据追索权 | 普通债权 | 唐山制造企业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
| 信用证议付款 | 普通债权 | 秦皇岛外贸企业的信用证项下货款 |
| 职工债权、税款 | 第二、第三顺位 | 破产企业欠付员工工资、社保 |
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河北中小企业对"票据=优先"存在误解,实际上票据本身的流通性不等于清偿优先性。真正能保障回款的,是交易前的担保安排和交易中的风险预警。
四、债务方破产后,权利方怎么依法追偿?流程怎么走?
修订草案二审稿简化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但也强化了管理人的审查权。落到实操层面,河北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推进:
- 及时申报: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合同、发票、汇票复印件、信用证正本、交单记录等;
- 核对债权:管理人审查后出具债权表,权利方如有异议,可在债权表异议期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 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 等待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按顺位受偿。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查看《民法典》第579条。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河北企业因为错过债权申报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后续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成本极高。建议企业在发现交易对手出现经营异常时,立即启动商账管理机制,同步做好证据保全和债权申报准备。
五、修订草案对河北制造业企业有哪些新的保护方向?
从河北主导产业的角度看,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几个值得关注的亮点:
- 强化票据持票人保护:明确破产受理后付款人继续付款的,权利方可追索,堵住"破产窗口期"的道德风险;
- 规范信用证议付程序:要求开证行履行报告义务,平衡信用证独立性与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关系;
- 优化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规则:缩短申报期限、简化申报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维权成本;
- 引入预重整制度:河北不少制造企业在经营困难初期就能启动预重整,避免直接进入清算程序,保护企业持续经营价值。
说到底,破产法修订不是给债务人"逃废债"开绿灯,而是让债权人依法维权更有章可循。河北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应当把票据和信用证风险纳入商账管理体系,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依法追偿。
结语
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企业尤其是河北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从业者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交易安全机制的窗口。票据和信用证作为日常结算的重要工具,其权利保障直接关乎企业现金流健康。建议各企业结合本次修法动向,完善内部商账管理制度,遇到交易对手经营异常时,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失当导致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难以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