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不少制造企业和贸易服务商都有这样的困扰:把大型设备租给工地或者工程方,对方用着设备,钱却迟迟不到账。等到工程结算了,才发现发包方已经把钱转给了总包,自己只能排在后面。这时候,能不能争取"优先受偿",就成了关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厘清,实务中给设备租赁类债权回款带来了一些新的判断维度。

一个巴彦淖尔企业的真实回款困局
2022年3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家名为"昊宇工贸"的设备服务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包方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塔吊月租金8.5万元,租期14个月,租金按月结算,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设备进场后,昊宇工贸依约交付了塔吊,并办理了进场验收手续。
然而,从2022年8月起,总包方开始以"项目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租金,每月仅支付部分款项。到2023年10月项目完工时,累计拖欠租金本金已达92万元,加上违约金合计超过110万元。
更棘手的情况出现在2024年初——昊宇工贸获悉,该楼盘项目已经预售回款,发包方(开发商)已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总包方,而总包方账上并无足额资金。此时,昊宇工贸面临的选择是:直接起诉总包方拿一纸判决,还是想办法从工程项目本身争取更有利的受偿顺位?
建工解释二带来的实务变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精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逐步向"实际投入工程的款项"延伸,但对于设备租赁费用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
需要提醒的是,塔吊租赁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塔吊属于施工机具,租赁费用构成工程成本的一部分,可以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租赁合同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与工程款混同。
实务里,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从"是否实际用于工程建设""费用是否构成工程成本"两个维度来判断。对于巴彦淖尔本地的设备租赁企业来说,理解这个裁判思路的变化,是依法维权的第一步。
设备回款企业能做什么?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做完整对账。
很多企业在设备退场后,没有及时与债务方完成书面对账,导致后续主张权利时缺少关键凭证。建议企业在设备退场前,主动与总包方或发包方签署《租金结算确认书》,明确欠款本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这一步看似简单,却是后续诉讼或保全的基础。
第二,关注工程款的流向,适时主张权利。
如果知道发包方仍在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权利方应当尽早了解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必要时可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告函,说明自身债权的存在及性质,避免款项被优先拨付给他方。
第三,评估是否通过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
如果设备租赁费用确实构成了工程成本的一部分,企业可以在起诉时明确提出"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虽然目前司法实践对这一请求的支持程度不一,但主动提出比放弃主张更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四,善用财产保全措施。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对发包方或总包方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等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方转移资产,提高回款的可能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所以即便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也不宜久拖不决。
巴彦淖尔本地企业的常见问题
巴彦淖尔是内蒙古重要的制造业和商贸集散地,本地不少中小企业在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租赁、周转材料等服务时,经常遇到以下几类回款问题:
| 问题类型 | 具体表现 | 应对建议 |
|---|---|---|
| 对账不及时 | 设备退场后未签署结算文件 | 退场前完成书面确认 |
| 债权主体不清 | 合同签的是项目部而非公司 | 签约时核实签约主体资格 |
| 工程款已付完 | 总包方声称已无工程款可扣 | 查询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
| 超过诉讼时效 | 欠款两三年未主张权利 | 每年发送催告函中断时效 |
| 优先权主张缺失 | 起诉时未提出优先受偿请求 | 诉讼请求中明确优先权主张 |
落到实操的具体步骤
- 第一步:全面梳理合同与履约材料。 包括租赁合同、进场验收单、月度结算单、催告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第二步:向债务方发送书面催告函。 明确欠款金额、计算依据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注意保留送达凭证。
-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请求中应包含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如适用)。
- 第四步:关注执行阶段,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若债务方仍不履行,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说到底,设备回款的核心在于"及时""完整""主动"三个字。拖欠时间久了,证据容易散失,债务人可能转移资产,优先受偿的机会也会随之流失。对于巴彦淖尔的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而言,在商账管理中建立规范的对账和催告流程,才是依法维权、保障关键款项安全的基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全国人大法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